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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的版权责任

  

  四、结语


  

  分析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责任问题,既需要正确理解技术架构的本质特征,也需要正确理解商业模式的内在规律,更需要正确理解在不同法律文化中进行法律移植可能引起的变异反应。应当说,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不是卖方与合营者、不是柜台出租者、也不是居间者,而是一种中介服务提供商,更确切地说,它是信息网络存储空间服务商的一种类型。因此,在探讨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的责任边界时,需要正确理解它的主观过错要件,还要考量直接经济收益要件。而这些,是之前所有判例都未曾认真思考和和对待的因素,因此发生判决上的偏差就不足为奇了。


【作者简介】
陈明涛,单位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汪涌,单位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注释】参见艾瑞咨询:《2008-2009年中国网络购物行业发展报告简版》,来源于艾瑞网,载<http://down>. irese arch.en/Reports/Free/1242.html,最后访问时间2009年1月2日。
参见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发布的《2009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研究报告》,来源于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网站,载<http://www.cnnic.net.cn/html/Dir/2009/12/03/5741.htm>,最后访问时间2009年1月2日。
参见《我国网商超过6300万人已成经济新兴驱动力》,来源于搜狐新闻,载<http://news.sohu.com/20100102/n269341476.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09年1月2日。

迪志公司是一家文化出版公司,主要采用先进的数码科技和新型媒体储存技术处理中华文化典籍,《文渊阁四库全书电子版》就是其自主研发的优秀代表作品之一,该公司认为上海易趣贸易有限公司、亿贝易趣网络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共同经营的易趣网站(www.ebay.com.cn <http://www.ebay.com.cn>)允许他人将售价为港币85,000元的《文渊阁四库全书电子版》以人民币60元的价格公开拍卖,与他人直接侵权行为一起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参见迪志文化出版有限公司(DIGITAL HERITAGEPUBLISHING LIMITED)诉上海易趣贸易有限公司、亿贝易趣网络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03号。

参见高富平、苏静、刘洋:《易趣平台交易模式法律研究报告》,《网络对社会的挑战与立法政策选择:电子商务立法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2004年3月第1版,117页。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刘德良:《网络交易中网站的地位与责任问题探讨》,《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5期。
《广告法》第27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刘德良:《网络交易中网站的地位与责任问题探讨》,《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5期。
汪涌、史学清著:《网络侵权案例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72页。
参见张建华主编:《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释义》,法制出版社2006年7月第1版,第234页。
Hendrickson v. Ebay, Inc., 165 F. Supp. 2d 1085(C.D. Cal. 2001).
“美国《新千禧年数字版权法》(DMCA)第五百一十二条C款规定:根据用户指令存放在系统中的信息”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因为根据用户的指令将存在于由其或为其控制或经营的系统或网络中的材料加以存储而侵犯版权的,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1)并不实际知晓材料或在系统或网络上使用材料的行为是侵权的;在缺乏该实际知晓状态时,没有意识到能够从中明显推出侵权行为的事实或情况;在得以知晓或意识到(侵权行为)之后,迅速移除材料或屏蔽对它的访问。(2)在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控制侵权行为的权利和能力的情况下,没有直接从侵权行为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3)在得到侵权通知后,做出迅速反应,移除被指称侵权的材料或侵权行为的内容,或屏蔽对它们的访问。
H.R. Rep. No. 105-551, pt. 2, at 53.
Hendrickson v. Ebay, Inc,165 F. Supp. 2d 1085 (C.D. Cal. 2001)
参见电子商务协会《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第二十四条。
See generally Emily Zarins, Comment, Notice Versus Knowledge Under the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s Safe Harbors, 92 Cal. L.Rev. 257 (2004).
友谊出版公司享有在中国大陆范围内以图书形式出版《盗墓笔记4》的专有权利。2008年11月,原告发现被告杨海林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通过开设在被告淘宝网公司网站(域名为<http://www.taobao.com>)上的网店销售《盗墓笔记4》。经过确认,杨海林所销售的涉案图书系盗版图书,因此,友谊出版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杨海林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专有出版权,而淘宝网公司作为提供交易服务平台的主体,对在其网上销售的涉案图书及销售主体资格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且对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图书的信息未尽到及时删除的义务,为非法销售盗版图书提供了渠道和便利,已经参与到被告杨海林的侵权环节之中,与被告杨海林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参见友谊出版公司诉淘宝网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东民初字第02461号。
Hendrickson v. Ebay, Inc., 165 F. Supp. 2d 1093(C.D. Cal. 2001).
House Report 105-796 at 73 (Oct. 8, 1998).
See, Jane C. Ginsburg, "Separating the Sony Sheep From the Grokster Goats: Reckoning the Future Business Plans of Copyright-Dependent Technology Entrepreneurs," 50 Ariz. L. Rev. 577,587(2008).
Id.
MGM Studios Inc. v. Grokster, Ltd., 545 U.S. 913 at 78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第五条规定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Shapiro, Bernstein,&Co. v. H.L. Green Co,316 F.2d 304, 307 (2d Cir. 1963).
17 U.S.C. § 512(c)(1)(B)
Hendrickson v. Ebay, Inc., 165 F. Supp. 2d 1094,1095 (C.D. Cal. 2001).
参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东民初字第02461号。
Hendrickson v. Ebay, Inc., 165 F. Supp. 2d 1095 (C.D. Cal. 2001).
同注
如易趣网存在交易费收取的商业模式,而淘宝网则一直没有实施交易费收取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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