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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法律救济

  

  2.责任性质。《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的责任是一种补偿责任,这与其他条文规定的损害赔偿是两个不同性质的责任。在侵权行为法中,损害的补偿与赔偿是两个不同的范畴,补偿是对损失进行的填补,但没有强调填补的程度;赔偿虽然也是对损失的填补,但在填补的程度上有相应的要求,这就是对全部损失的填补。因此,在损害赔偿的责任中,补偿可以是对全部损失的补偿,也可以是对部分损失的补偿;而赔偿必然是对全部损失的补偿。严格说来,《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的责任不是一种损害赔偿的责任。


  

  之所以将主体不明的抛掷物或搁置物坠落致人损害的责任规定为一种补偿责任,是与其责任基础有关的。对于抛掷物坠落致人损害来说,抛掷物件之人是单个的、确定的,按照侵权责任法中的自己责任原则,任何人应对自己的过错行为致人损害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他人没有为其承担责任的义务基础。但是,在无法找出抛掷物件之人的情况下,如果对受害人所受的损害不进行赔偿,对于受害人来说就极不公平,对于社会秩序的稳定来说就极为不利。然而,建筑物又不是一种危险物,法律不能规定人们在自己家里居住都是一种危险源的制造,否则,整个社会都会人人自危而不敢在家中居住了。因此,对于从建筑物中抛掷物件坠落致人损害的情况也不能按照危险责任的规则来确定责任,由所有的建筑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或使用人来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从损失分担的公平观念来看,规定一定范围的人群对受害人给予适当的补偿还是合理的。正因为责任基础的不确定性,法律才规定为补偿责任,并允许当事人自证不是侵权人而免除责任的承担。


  

  这种补偿责任对于责任人来说,应该是一种按份责任,而不应是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上的按份责任指的是,在多数人承担责任的场合中,每一责任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向权利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指的是,在多数人承担责任的场合中,每一责任人均有义务向权利人承担全部的责任,或者说,权利人有权向每一责任人要求其向自己承担全部的责任。可见,连带责任对于责任人来说,比按份责任的责任人要承担更为沉重的责任,因此,除了当事人自己约定或法律有明确规定外,不应随意要求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并没有任何连带责任的字句,而仅仅只是规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并没有有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连带给予补偿”的规定,不能随意将其解释为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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