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不宜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诽谤罪作为轻刑罪,最高法定刑是三年有期徒刑。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案,就是要求司法机关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严厉打击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的犯罪;对一些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案件,由当事人自行处理,其目的是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害人等的个人合法权益。如果将自诉案作为公诉案件办理,既增加了司法成本,也违反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最后,不利于平息纠纷,化解矛盾,构建和谐。自诉案件的最大特点是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的平等,双方可以自行和解,也可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免除一方的责任,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化解双方的积怨,平息矛盾,消除不和谐因素,促进社会稳定。如果动辄诉诸公权,不利于解决纠纷,容易使简单事件的复杂化,加剧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引发事态的升级,导致涉法上访案件的增加。
因此,《刑法》第246条宜修改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作者简介】
蒋毅,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梁经顺,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西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法学学士。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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