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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协定中的刑罚措施研究

  

  (二)罪刑结构的协调


  

  罪刑结构的协调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要求之一,是针对不同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小设置轻重不同的法定刑,重罪重刑,轻罪轻刑。在TRIPS协定中的大多数发达国家成员方的知识产权刑法立法中,往往针对某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具体行为方式、主观恶性、犯罪主体等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罪名,并设置了不同的法定刑,罪刑结构较为协调。反观中国刑法中的几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尤其是其中的侵犯商标权犯罪,罪刑结构不协调现象还比较突出。依照《刑法典》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和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均分为两个量刑档次,其最高刑均为7年有期徒刑。这样的规定,显然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也与“有效、适当”的TRIPS协定关于刑罚设置的要求相违背。这是因为,这三种犯罪不论是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上还是其内部相互关系上,都是不同等的。就对商标权的侵犯程度而言,假冒注册商标和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是直接的、严重的;而销售他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和销售他人非法制造的商标标识的行为,则是间接的、相对较轻的。就这三种犯罪的内部关系而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和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具有造意功能,在侵犯商标权的犯罪中是最基本的、原始的犯罪行为,如果没有这种行为,就不可能有销售行为,因而应当对之规定较重的法定刑。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和销售非法制造的商标标识的行为,在侵犯商标权的犯罪中则是辅助的、派生的行为,是假冒行为的延续。对之规定完全相同的法定刑,显然是忽视了不同行为之间的上述差别。对此,我国学者提出了维持假冒注册商标罪法定最高刑而降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法定最高刑的建议。[18]


  

  四、法定刑上限的提高问题


  

  近些年来,部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处罚在某些国家和地区出现了日益加重的趋势。如美国《侵犯版权刑事处罚修正案》将侵犯著作权罪的最高刑期由原来的“不超过5年监禁”改为“不超过10年监禁”;法国将著作权罪的最高刑提高到5年有期徒刑和50万欧元的罚金(如果该行为是犯罪集团所为),如果是累犯或者是与受害人有合同关系的人,则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或150万欧元罚金;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定刑上限由5年提高到10年,而美国规定的为国外窃取商业秘密罪的法定刑更是达到了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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