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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者应当善待违法者的生命权

  

  显然,在成都自焚抗拆事件中,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时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唐福珍自焚,保护其生命权。在当时,钟昌林等执法人员明知唐福珍要自焚而仍强行开展拆除行动的做法,是有悖于我国宪法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包括生命权)的宪法精神和宪法义务的。


  

  三、严格执法与保护违法者的生命权并不相悖


  

  2009年12月5日, 当时的现场主要指挥者之一、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局长钟昌林在接受《南方周末》的记者专访时说:“我觉得这件事情是一个法盲的悲剧。唐福珍对我们工作的不了解,把个人利益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而我们既然是执法,肯定有强制性。好比一个杀人犯采取某种极端行为,难道我们就不追捕他了吗?”“唐福珍错在不懂法。我也坚信我自己没有错,我对违法建设的认定没有错,我对法律程序和法律依据的使用没有错。” 对唐福珍“不存在歉意。我是执法者,应严格执法,在法律面前不应该有歉意。”[13]


  

  从《南方周末》的专访来看,显然钟昌林等执法者把严格执法与保护违法者的生命权对立起来了!其实,严格执法与保护违法者的生命权并不矛盾。固然,根据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8条关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的规定,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可以根据区政府的指令而采取强制拆除的措施,但这不等于执法者可以不顾房主唐福珍的死活而蛮干。“生命权高于一切,无论任何冠冕堂皇的理由都不能构成其漠视生命权的借口。”[14] 面对唐福珍的自焚行为,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当时完全可以选择临时不采取强制拆除措施,先退下来再次做好协调工作,在协商好后隔几日再采取拆除措施也不迟!更何况,当时唐福珍已经向现场强制拆除人员提出了“你们退下,我们可以坐下来商量”、“你们退下,我们可以坐下来商量”的要求!退一步讲,即使是因为过去沟通协调不成而不得不开展强制拆除行动,也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者死亡的事件发生!怎么可以明知并亲眼看到唐福珍要自焚而仍强行开展拆除行动呢?!亦正如北京大学法学院王锡锌教授在中央电视台2009年12月2日的《新闻1+1》节目“拆迁之死”中所指出的:“拆迁就算依法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缓一缓,可以避免这个悲剧,但是拆迁将来还可以再进行下去的。这就好比我们可以看到,有的时候就一个劫匪绑持了人质,前来救援的解决问题的警察可能也需要考虑,要与劫匪来进行必要的谈判,在这里我们看到的是对公民的生命权的高度的关注。拆迁这样一种行为,即便是依法,如果说,与一条生命来进行比较的时候,我认为毫无疑问,应当要优先考虑生命权。”“唐福珍是用自己的生命来进行所谓的抗争,这时候不论事情如何,不论谁对谁错,在这里,我想应该首先考虑生命权。”[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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