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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社区矫正比较研究

  

  香港善导会工作的高度成熟体现在他们服务触角的延伸性、渗透性,服务内容的多样性、细密性。香港善导会为释囚服务的工作始于囚犯投入监狱之时,持续到释囚回归社会后的所有时间,只要释囚需要,这种服务对他就是终身的。监狱将囚犯收监后会及时通知善导会,善导会会及时派员到监狱给囚犯提供心理辅导和适应监狱生活的辅导,与监狱职员一起协助囚犯制定其服刑计划。囚犯服刑的各个阶段,善导会的职员会定期到惩教署的各个监管场所进行探访,为在囚人员提供释前辅导,并发放宣传资料,向囚犯介绍社会就业情况,帮囚犯联系将来就业的企业,告知囚犯释放后,生活困难时利用香港善导会资源的方法。这种发展模式因符合囚犯的基本需要而较为成功。许多释囚在离开监狱后,来到善导会的各个办事处寻求帮助。善导会因势利导,对前来求助的释囚提出定期参加辅导课程,接受心理矫治的要求,一般能得到释囚的配合。


  

  针对释囚人数较少,善导会工作的社会影响受限的实际情况,进入新世纪后,香港善导会将其服务对象向社会其他群体扩大和渗透。近年来,其深入社区和中小学,进行青少年保护和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宣传和服务;帮助囚犯和释囚家庭解决一些实际困难,教会囚犯和释囚亲属一些帮助囚犯的技术和方法。善导会对其服务对象的分类很细,专业化程度很高,服务质量很高。因把握了时代的脉搏,为社会提供了适时的服务,善导会广受社会欢迎,和社会实现了良性互动和长期合作。


  

  二、回顾、比较与反思


  

  内地社区矫正推行七年多来,已经取得了初步的成效,这是应当肯定的。但也要看到,我国政府推行的社区矫正是一种外发模式而非内生模式,是自上而下的行政推动,而非自下而上的自然生长。它既是一种法律变迁,更是一种走向现代、走向开放的政治宣示。从试行结果看,其社会进步效果不及政治宣教效果。我们需要总结经验,推进此项工作的科学化,以向更高的层次迈进。


  

  (一)存在的问题


  

  国内学者比较一致的看法是,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着体制不科学、机构不健全、经费短缺、人员和社会参与缺乏、立法滞后、活动不规范等不足。对此,笔者不再赘述,只就其中的资源匮乏和配置不科学作一些分析。


  

  1.经费匮乏


  

  有学者对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者的问卷中,回答经费没有保障的占65.8%,据对2005-2006年全国善款的总体流向所作的调查,主要流向救灾、扶贫、体育、科研、公共建设、文化等方面,社区矫正捐款不是慈善者善款投入的主流方向。{9}


  

  目前我国关押1名罪犯的平均成本为1万~2万元,而对1名罪犯实施社区矫正所需的费用约为监禁的20%,即2千~4千元。在南京市,开展社区矫正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拨付,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目前每年用于每个对象的矫正经费是1500元。用这个标准来衡量,南京市政府用于社区矫正的经费尚有一定缺口。{10}南京是我国高度发达地区的城市,情况尚且如此,其他地区经费困难的情况就更为突出了。


  

  2.人员缺乏


  

  内地的社区矫正既缺少社区矫正官,更缺少社工和志愿者。完整的矫正工作者队伍应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专职的社区矫正官,另一部分是致力于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力量,包括专职的矫正社工和兼职的社会志愿者。从国外的情况来看,在大多数国家中,并没有以“社区矫正”命名的、统一的社区矫正执行人员,在社区承担刑罚执行任务的是缓刑官、假释官以及缓刑官加假释官等三种模式。我国的社区矫正官是司法所工作人员,按照两高、两部的《通知》,由基层司法所的工作人员负责承担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任务。但司法所人员编制较少,工作力量不足,同时承担着指导人民调解、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开展法制教育、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配合党委政府各项中心工作等八项职能义务,再承担社区矫正任务,就感到力不从心。


  

  有学者经过调查认为,矫正官的数量应按50∶1的比例来配备,即每50个矫正对象配一位矫正官,同时为每位矫正官选配3-4名矫正社工作为他的助手,然后再招募一些当地的社会志愿者,给每个矫正对象至少配备一名提供服务的志愿者。{11}其依据是,在美国,一个缓刑官或者假释官一般需要管理80-120名左右的矫正对象,虽然有大量的“准专业人员”及志愿者协助,但工作仍然紧张。因为工作量太大,美国不少矫正工作者不堪重负而另谋职业了。{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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