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第四次修改正在紧张的筹备当中。据悉,此次修改虽然在大的方面没有实质性变化,但事关国民经济安全的相关产业方面可能会收紧投资,特别对于国防军工、石油石化、大型机械装备等领域,新目录将加大对外资进入审查力度,或者禁止外资进入。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相关规定和目录虽然着重于产业政策性的规定,但却同时包含了其他方面的政策考量,如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证国防需要、保护环境、技术准入门槛等。鉴于这些规定和目录已经涵盖了尤其是“国家经济安全”层面的要素,以支持对外资并购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行业及(或)重点企业的审查和监管,确保对关系国家安全和国计民生的战略行业、重点企业的控制力和发展主导权,同时鉴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和目录发布时期较早,已经为外国投资者所广泛接受和理解,为促进和规范外国来华投资,避免引起外资对于“保护主义”、“民族主义”的不当疑虑,甚至引起主要贸易伙伴国的报复性立法措施,本文认为可以就与“国家经济安全”相关的外资审查标准,在拟订的《外商投资指导目录》中加以列举性规定,而不是另行专门立法。对于“国家经济安全”的内涵和外延,则应给予严格的界定,明确上升到法规层面来加以维护的,只能是国家经济利益体系中的重大国家经济利益,而这些重大经济利益必须关系到整个国家、全体民众的生存与发展甚至关系国家兴衰。
(二)关于外资并购的专门规定
直到最近几年以前,中国的外资法只对外国投资者的绿地投资进行规范,外资对国内现有企业的并购则除了对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以外,[32]几乎没有专门的规章。2003年1月商务部等部委联合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并在2006年经过重大修订后,形成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本次修订中的主要变化之一体现为对外资企业境内并购的范围进行了更为严格的约束,强化了审批环节和反垄断审查。[33]尤其重要的是,《并购规定》第12条,设置了类似于美国“艾克森一弗洛瑞奥条款”(“Exon—Florio provision”)的规定,要求通过外资并购取得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1)涉及重点行业;(2)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3)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第1款);当事人未予申报,但其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商务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要求当事人终止交易或采取转让相关股权、资产或其他有效措施(第2款)。上述条文赋予商务部对涉及“经济安全因素”的外资并购进行实质性审查(下称“经济安全审查”)的广泛权力,甚至允许该部取缔已经开始或业已完成的并购项目,其实施要件和程序自然引起各方的关注。
根据《并购规定》中的其他条款对其第12条进行分析,所谓“并购”应指“股权并购”,即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34]所谓“实际控制权”,参照《公司法》对于“控股股东”的定义,应指因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享有的控制权;以及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享有的控制权。[35]所谓“驰名商标”,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36]所谓“中华老字号”指商务部专门审核、认定并公布名单的企业行号及其专有品牌。[37]但该条中的其他重要名词,如“重点行业”、“国家经济安全(因素)”则没有定义。一般认为,商务部对上述名词的解释及《并购规定》的适用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5}此外,《并购规定》对经济安全审查的标准、程序、期限和审查结果公开事宜没有做出规定。[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