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身份的保密[3]
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审判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名誉,尊重其人格尊严,不得公开或者传播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同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4]
对犯罪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应当向前延伸到侦查与审查起诉阶段。在侦查阶段,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没有聘请律师的,公安机关应当告之并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在审查起诉阶段,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之并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强制措施及羁押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一般适用非拘禁性强制措施,即“以不拘不捕为原则,以拘留逮捕为特例”,可拘可不拘的不拘,可捕可不捕的不捕。符合逮捕、羁押条件的,只有在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监护人监护能力不足以防止其发生社会危害性时,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才能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和羁押。对被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避免“交叉感染”[5]。
(四)传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方式、地点及讯问方法、内容
1.传唤方式。对需要传唤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通过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
2.传唤地点。传唤地点应当选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较为熟悉的场所。
3.讯问方法。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同时其辩护人应当在场。辩护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向未成年人提问,查阅讯问笔录并对笔录的内容是否正确和全面提出意见。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参加。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得使用戒具。讯问方法应采取教育、启发式,进行耐心细致的教育、疏导工作,语调上尽量温和,注意用语文明、准确、通俗易懂。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适用上述规定。
4.讯问内容。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的法律规定和意义,听取其有罪的供述或者无罪、罪轻的辩解,核实其是否有自首、立功等表现。
(五)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分案处理[6]
1.分案处理。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原则上应当实行分案侦查、分案起诉、分案审理,即分案处理。分案处理原则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或者有牵连的案件分开处理,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关押。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育尚不成熟健全,易受外界环境和他人影响,当其作为犯罪嫌疑人被侦查、羁押、起诉,作为刑事被告人被讯问、审判时,其所能承受的心理压力是有限的,此时的未成年人更渴望来自周围人的关心和指点。初入监所的未成年人多数是涉世未深的初犯、偶犯,往往是经过一段时间的混合关押之后,不仅学会了多种作案技巧,而且学会了应付审讯的各种手法,其严重性不容忽视。确立分案处理原则的目的,正是为了充分保护进入诉讼阶段的未成年人,使其免受来自成年犯罪人的不良影响。
2.不宜分案处理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分案处理:(1)未成年人系犯罪集团的组织者或者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的;(2)案件重大、疑难、复杂,分案处理可能妨碍案件审理的;(3)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分案处理妨碍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审理的;(4)具有其他不宜分案处理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