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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别诉讼程序研究

  

  (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社会调查、亲情会见、快速办理、暂缓起诉、不起诉、刑事和解


  

  1.社会调查。[7]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除对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外,还应对导致未成年人犯罪之主客观因素及其形成、发展、演变过程,以及对未成年人特殊性格的形成产生过重要影响的人和事件的详细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必要时还可以进行医学、心理学和精神病学等方面的鉴定,以找出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主客观根源,加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教育的针对性,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调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犯罪未成年人的个人情况及犯罪后的表现等,其中查清其犯罪动机、目的尤为重要;第二,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及与之联系的各种社会关系,如:家庭情况、父母管教方式、在校学习情况、社会交往等;第三,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对其步入犯罪泥潭产生重要影响的人和事件;第四,未成年人的兴趣爱好、智力能力、身心发育成熟程度、情感类型等个性特征,注意其生理心理有无畸形变态,并区分是属于医学上的病态还是思想认识上的偏激反常。通过社会调查,了解犯罪成因,找出教育和矫正方案,为恰当处理案件提供参考。社会调查可因人因案而异,不宜太宽太泛,以免延误诉讼时限。


  

  2.亲情会见。[8]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对于具备以下条件的,检察人员可以安排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进行会见、通话:(1)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主要证据确实、充分,安排会见、通话不会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认罪、悔罪表现,或者虽尚未认罪、悔罪,但通过会见、通话有可能促使其转化,或者通过会见、通话有利于社会、家庭稳定;(3)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其犯罪原因、社会危害性以及后果有一定的认识,并能配合公安司法机关进行教育。


  

  3.快速办理。[9]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对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快速办理,对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当在3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在20日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1)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3)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4)适用法律无争议。对于快速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同时向侦查机关提出快速移送审查起诉、向审判机关提出按照简易程序或者简化程序快速审判的建议。实际上,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均应做到快侦、快捕、快诉、快判,缩短办案期限,提高工作效率,减少羁押时间,减轻涉案未成年人心理压力,以达到在办案中体现“快速”,在“快速”中体现“保护”。


  

  4.暂缓起诉。[10]暂缓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于符合提起公诉条件的案件,暂不作出处理决定,而是规定一定的考验期并附加条件,待考验期满后,再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的一种制度{7}。尽管目前暂缓起诉制度尚不具有法定性,但是各地一系列遥相呼应的司法实践已经以不争的事实验证了暂缓起诉制度的诉讼价值。有论者鲜明地指出: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法治背景下,暂缓起诉制度将扮演更为积极的角色,为公诉职能的充分履行注入更为灵活和人性化的元素{7}。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对符合暂缓起诉条件的,特别是对其中的初犯、从犯、胁从犯、预备犯、中止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以及因亲友、邻里、同学、同事等纠纷引发的犯罪,可以作出暂缓起诉决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引入暂缓起诉制度,一方面有助于检察机关集中有限的司法资源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高诉讼效率;另一方面可以更好更多地挽救失足未成年人,使犯罪未成年人在被推向审判台前仍有可能、有机会避免自己被贴上被告人乃至罪犯的“标签”,体现刑事诉讼程序的人本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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