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办案人员。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善于做思想教育工作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承办。办案人员除应当具备系统良好的法律知识及办案经验外,还应当具备比较全面的心理学、生理学、社会学等知识。
3.审判组织。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13]人民陪审员可以邀请熟悉未成年人生活、学习、心理特征,热心于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工作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特别邀请经过必要培训的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工会、学校的干部、教师或者离退休人员等担任。合议庭组成人员中最好有女审判员或者女陪审员。
4.审理原则。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以公开审理为例外。对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对犯罪时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对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如有必要公开审理的,应当经过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限制旁听人数和范围。
5.审理方式。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应当以开庭审理的方式进行。对于符合简易程序审理和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程序审理条件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简化程序审理,以期尽快结案,尽量缩短未成年人在诉讼中所停留的时间,以解除未成年人进入诉讼程序后所产生的紧张、抵触情绪。
庭审方式应当具有一定的柔和性和非对抗性。可以借鉴法治成熟国家的家庭审判模式、圆桌审判模式。开庭审判前,应向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监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并告知其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开庭审判时,少年法庭应在辩护台靠边旁听区一侧,为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监护人设置席位。这样做有三方面的作用:一是消除未成年人进入诉讼程序后的紧张恐惧心理;二是保证法定代理人和其他监护人对被代理人、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三是督促公安司法机关加强对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特别保护及自身工作的不断完善。
6.法庭帮教。合议庭当庭宣判的,应当组织公诉人、辩护人及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监护人当庭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帮教;定期宣判的,应在宣告判决时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帮教。
(八)未成年罪犯判决的执行及非刑罚处罚措施对判处拘役以上刑罚的未成年罪犯,应当送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没有未成年罪犯服刑场所的,也应当与成年罪犯分管分押执行。[14]对判处管制、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单处罚金的未成年罪犯,有严重恶习需要矫治的,可以送交未成年人矫治机构或者社区进行矫治。
四、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别诉讼程序的几点建议
(一)修改刑事诉讼法。不可否认,我国现行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司法程序的规定和内容并不少,除《刑事诉讼法》外,《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公、检、法三机关制定的大量的规定、司法解释等,都有对未成年司法程序的一些特殊规定。但是,这些规定或者依附于成年人刑事法律而存在,缺乏独立性,难以适应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需要;或者散见于不同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中,缺乏系统性,其间又缺少内在的联系机制和相关法律的规制,往往因为适用对象的差异和适用主体的分离而大打折扣,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所以,必须修改刑事诉讼法,单独设立专章规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别诉讼程序,并与现行法律、规定、司法解释的内容相互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