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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过限之本体探究

  

  1.完全过限


  

  完全过限是指共同犯罪人的行为超出共同犯罪的范围,构成实行过限,其他共同犯罪人对此没有认识的可能性,或者虽有认识但却明确反对,故未达成新的共同故意之情形。此时,行为人的过限行为对其他任一共犯人均能成立实行过限。


  

  2.部分过限


  

  部分过限是共同犯罪人的行为超出共同犯罪的范围,构成实行过限,但其他共同犯罪人对此有不同程度的认识之情形。此时,行为人的行为对于其他共犯人能否成立实行过限,需要区分情况具体分析:有A部分共同犯罪人对行为人的过限行为没有认识的可能性,或者虽有认识但却表示了反对。这种情况下,如同完全过限一样,行为人的过限行为对A部分共犯人均成立实行过限。另有B.部分共同犯罪人对行为人的过限行为有认识,但基于意志因素的不同又可能包含以下二种情形:其一,B1部分共犯人接受了过限行为,与实行过限行为人有犯意联络,形成新的共同故意,产生新的共同犯罪。此种情形下,过限行为对于B1部分共犯人而言,当然不成立实行过限。其二,B2部分共犯人已经预见到过限行为可能发生,但既未对此表示反对,也未和行为人进行沟通,没有形成过限行为的共同故意。此时,B2部分共犯人对过限行为往往出于过失或者间接故意。在过失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过限行为对于B2部分共犯人仍成立实行过限;在间接故意的情况下,是否成立实行过限,理论中存有争议。[18]笔者认为,行为人的过限行为虽片面助成了B2部分共犯人的间接故意犯罪,但毕竟两者之间未就过限行为形成新的共同犯罪故意,故仍成立实行过限,应分别予以处理。


  

  三、实行过限的罪过界定


  

  (一)实行过限罪过的独立性


  

  作为一种独立的犯罪形态,实行过限在主观上表现为具有不同于共同犯罪故意的罪过。一方面,实行过限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的故意下参加共同犯罪活动;另一方面,在一种新的罪过下实施了过限行为。可见,过限行为人在主观上具备了两种罪过,即共同犯罪的罪过和对过限行为的罪过。而且这两种罪过具有异质性,此亦凸显了实行过限独立存在的意义。从主观上讲,实行过限的“过”即指实行过限行为在主观方面超出了共同犯罪的共同故意,形成了新的罪过。因此,实行过限的罪过有其独立性。


  

  不过,由于共同犯罪行为主体众多,个体认识能力之间的差异致使共同故意呈现出内在多样性。基于共同犯罪故意在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中均具有的双重性,形成了共同的直接故意、共同的间接故意、一方直接故意与他方间接故意等三种形态。[19]共同犯罪故意的复杂性,加剧了对共同犯罪人个体罪过独立性确定的难度。同时,共同犯罪故意既包括事前通谋形成的犯罪故意,也包括事中通谋形成的犯罪故意,还包括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全部行为人对事前所确定犯罪故意的共同的修正或放弃事前达成的共同故意,重新形成新的共同犯罪故意。无论是何种形式的共同犯罪故意,都可能因个体认识上的差别导致共同故意内容的模糊。而这无疑也加剧了对实行过限罪过独立性的认定难度。但是,由于实行过限罪过独立性的认定,对于刑事责任的厘清与分担具有重要意义,故应结合行为人主观上是否超出共同犯罪的罪过范围予以仔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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