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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探讨

  

  除上述内容外,全国不同地方建立的“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还有各自的特点与侧重,但核心即为:在行政管理权与对行政的司法审查权运行过程中,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注重双方的沟通、协调,力求避免行政权的滥用或及时纠正违法行政错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保证正当的行政决策与措施有效施行,以推动改革发展的稳步推进。以笔者对福建省“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运行情况的调查,这一机制建立后,政府及工作部门能较主动地与法院行政审判庭就将要实施的具体行政决策或措施的合法性进行讨论,行政执法部门能够与法院行政审判庭共同研讨对某些不明确的行政法律规范的理解与适用、许多地方法院行政审判庭将当年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败诉的数量与原因及时通告政府、一些地方政府确定某些行政部门试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以为推广作准备等等。在2009年福建省行政审判中,被告的败诉率为10.15%,比2008年降低了1.56个百分点,当年行政案件的调撤率为39.49%。[2]尽管不能将建立“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视为被告败诉率下降和案件调撤率较高的唯一原因,但该机制的建立确实为提升政府依法行政水平、及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提高行政审判效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建立“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的合理性


  

  行政审判工作效益的有效提高反映出“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存在的实用价值。然而,“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具有的实用价值并不能成为建立该项机制的全部理由。由于“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表现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联系,对建立该机制合理性的认识应当从权力关系的视角展开。


  

  权力是由国家行使并有强制力保证的具有支配或影响他人利益的力量。近代以来,民主国家公权力的产生与运行是基于国家与私权利主体的政治契约关系。国家依照政治契约中私权利主体的授权行使各项权力,权力运行的目的是为私权利主体提供民主、公平、稳定的和谐社会环境,让他们最大程度地享有自己的各项权益,最充分地体现他们生存的价值。但是,由于自国家产生以来,权力表现出的集约与专断的特性,使得人们在民主国家构建时首先关注的是避免权力的专制与膨胀。权力分立、权限法定、各权力间相互制约平衡的“分权制衡”理论成为近代以来资产阶级民主国家政治体制设计的理论依据,其实践中的权力关系格局也体现了防制权力极端和滥用的意旨。我国在“议行合一”体制下立法、行政、司法权力的分工与制约也表现了避免权力绝对化的政治追求。法院通过行政诉讼对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使司法审查权,即为分权制约机制的表现。司法权监督、制约行政权以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实践证明,分立制衡的权力关系模式是实现权力运行目的的重要保证。然而,值得思考的是:权力间的分立、制约是否是实现权力运行目的的唯一一种权力关系模式?各权力内容的分立、各权力运行中的相互约束是否是分立制衡权力关系模式的唯一内容?


  

  笔者认为,分权制衡的权力关系表现出不同权力在内容、运行规则、权威性等方面的专有化与自我性。但是,处于分立制衡状态的各项权力运行的最终目的与价值追求却具有一致性,都是在保证社会主体的个体权益基础上推动社会的整体发展,实现民主、公平、秩序、效率等价值追求。当权力间的适当协作有益于上述目的实现时,将权力间的分立、制约绝对化并不科学。相同的权力运行价值追求与相同的权力运行目的指向是建立权力协作关系的基础。同时,当代社会发展实践对权力关系模式提出新的要求,权力间的适当协作成为分权制衡权力关系模式的有益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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