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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探讨

  

  国家各权力间需要分立与制约,但分立制约的权力关系设计只是保证实现权力运行价值与目的的一种体制模式,从有效实现权力运行价值与目的的实践看,国家权力在某种程度上的协作也是当代权力关系形态之一。


  

  三、保证司法权与行政权互动的良性化


  

  论证建立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的合理性并非否定权力间分立制约的必要性,“协调”“合作”不能取代“分立”“制约”。权力关系不应是单一化模式。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建立的互动机制应呈“良性”状态。


  

  第一,行政权与司法权的“互动”应遵行基本要求。在形式层面,行政权力与司法权力均应遵守法制,恪尽职守,不越权、不弃权;在实质层面,行政权力与司法权力均应恪守民主国家实现权力运行目的的要求。一方面,有效管理社会并推动社会发展是国家必须履行的职责,但国家履职的权力应有内容及主体的划分,通过不同权力主体在履职中的独立、协调和相互制约以保证国家整体权力运行的常态。因此,行政权与司法权应履行各自法定职责并保持履职应有的独立性,不得以“互动”之名僭越他权或放弃法定权力。特别是司法独立在我国尚未能得到充分实现的条件下,建立“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尤其须保证司法审查权应有的功能与作用。行政诉讼活动的目的在于通过法院依法行使司法审查权裁断行政是非,化解行政争议,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或维护政府的合法权威。如果建立“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只是以维护政府权威为出发点和目的、以司法对行政的依附为表现,那么,“良性互动机制”只是权力集约化的借口,不仅无法实现行政审判的效益,更无法体现司法中立、超然的应有秉性。另一方面,“互动”并非简单的合作,“互动”的“良性”应表现在两权的“合力”有助于最大程度或最有效地实现民主国家权力运行的目的——充分维护公民各项基本权益、保障社会具有公正、和谐、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发展状态,这是评判“互动”机制“良性”与否的基本标尺。因此,建立“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的具体内容应在保持行政权、司法权各自独立履职的基础上,为实现共同的权力运行价值目标而协作。目前已建立并施行的一些良性互动措施已有所表现,如法院将在行政案件中反映出的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予以归纳整理后及时通报政府,即有助于政府及时纠正工作错误,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当然,除了目前各地已开展的良性互动措施外,新的举措还会出现,但必须遵行基本的要求,才能保证行政权与司法权协作的正当性,才能保证两权力的良性互动真正发挥其减少或化解行政争议,有效提高行政审判效益的作用。


  

  第二,注重对“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的监督。政府是当前我国社会建设的主导者,行政权涉及面宽、影响力大。法院是主持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关口,司法审判不仅审断个案是非,而且影响整个社会的价值判断。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理性运行均为保证国家政治稳定、社会和谐发展的关键因素。若行政与司法互动协调未循良性轨迹而行,而只是权力与权力的非正当叠加,则将形成新的权力集合而破坏正常衡平的权力关系体系,或者使非法或不当权力行为沆瀣一气,那将给民主政治与公民社会带来极大的损害。要保证司法行政互动机制的“良性”运作,需要对其应有的监督。目前,司法权与行政权的“互动”并非法定的工作方式。从各地现有实践看,司法权与行政权的“互动”是政府与法院在体制内的工作互动,也未向社会公开。基于此,笔者认为对“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的有效监督主要来源于体制内的两个方面:首先,人大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监督行政权与司法权,具有最有效的法定监督权威。保证建立司法权与行政权互动机制“良性”运行的关键之一,是将人大具有的监督权威体现在具体的监督实践中。在目前我国宪法赋予人大的违宪审查权尚缺乏具体运作机制的条件下,各级人大应充分运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赋予的监督权力和方式对当地建立的“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进行审查与监督。一方面,各地人大应要求政府或法院将已建立的互动机制的内容向其通报并接受审查;另一方面,各地人大对互动机制中的具体实践,尤其是事关民众生命、财产、安全等重大事项的互动实践予以监督,对违宪、违法的互动活动及时适用法定程序予以制止和追责,并将“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的运行情况作为考量当地政府政绩及法院审判水平的因素。其次,党的监督。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其关于国家、社会发展的施政方针对政府及法院审判工作的内容、重心都有决定性的影响。同时,我国“党管干部”的组织原则使中国共产党的党组织对政府首长及法院院长的职务身份起决定作用,这些都使中国共产党对行政权与司法权的运行有极大的影响力。党的监督权威是巨大的。应当看到,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与民主国家权力运行的价值目标有内在的契合,而建立“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的基础及目的便为最大程度实现权力运行的价值追求,因此,中国共产党有理由也应凭借其影响国家权力运行的政治优势对所建立的司法与行政互动机制的正当性进行监督。中国共产党可运用党内监督的方式与程序对以“互动”之名滥用权力或不作为等违背党的宗旨的党组织或党员追究责任,对建立科学合理的“良性”互动机制并在实践中有效运行的党员干部和相关党组织予以褒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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