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建立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探讨

  

  当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民主政治建设的推进,社会监督的作用将日益凸显。“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建立的目的在于更好地实现民主国家权力运行的价值追求,更充分地体现以人为本与社会和谐,而互动机制的运行能否达到这一目的,恰恰最需要权力受众——社会主体的评判。因此,已建立的“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应向社会公开,听取公众对这一机制不足的批评与完善建议,消除公众对该机制运行效果公正性的担心,使良性互动机制真正达到其建立运行的目的。


  

  结语


  

  社会发展对认识传统的“分立制衡”权力关系模式提出新的要求。一方面,对民主国家权力分立制衡理论的理解不能仅停留在权力的分立及制约以防专制的层面,更需认识到它意图通过权力分立、制约达致各权力影响力平衡的权力关系格局,以最大程度实现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实现这一目的也应是处理权力关系的价值准则。另一方面,当代西方国家新宪政体制所表现出的权力协作现象是权力关系在实现这一价值目标时的客观选择。权力间适当协作是分权制衡权力关系模式的有益补充。建立“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不仅基于对权力关系模式的新认识,也是在我国当前的政治体制下有效提高行政审判效益的客观选择。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权力间的“互动协作”为处理权力关系的唯一模式或最好模式,民主社会良好的权力关系架构仍应以权力间的独立与制约为基础,在此基础上为实现共同价值目标而形成的权力间协作才符合对权力运行的基本要求。


【作者简介】
顾越利,中共福建省委党校教授。
【注释】在有关规范性和非规范性文件中,也有“司法行政良性互动机制”的提法。为了让本文的用语更为准确,笔者在本文中采用“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以更好地将“司法与行政”(the relation between judicature and administration)区别于“司法行政”(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即围绕司法活动而展开的各种保障和服务的统称,但我国“司法行政”通常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对监狱、劳动教养、律师、公证、法制宣传等有关司法领域的行政事务的管理)或者“行政司法”(英美法系国家的“sheriff”指称在县级政府中负责逮捕罪犯、管理监狱、执行法院命令与传票等事务的行政司法官员。我国的“行政司法”指行政机关依法定授权按照准司法程序审理和裁处有关争议或纠纷的活动,如行政复议、行政调解等)。
来源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2009年的审判工作总结。
[英]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89页。
[英]伯特兰·罗素:《西方哲学史(下)》,马元德译,商务印书馆1976版,第80页。
[美]斯蒂芬·L·埃尔金、卡罗尔·爱德华·索乌坦:《新宪政论》,周叶谦译,三联书店1999版,第156页。转引自黄先雄:《司法谦抑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34页。
M·J·C维尔:《宪政与分权》,苏力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319页。
有学者将这一现象称为“司法谦抑”,即指“法院在裁判案件中,在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基于各种原因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谦让与自我克制。”黄先雄:《司法谦抑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8页。
黄先雄:《司法谦抑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80-142页。
为制定行政诉讼法作理论准备,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我国行政法学界围绕着行政法是“控权”法、还是“保权”法或是“既要保权又要控权”之法展开争论。这场争论中的各种认识尤其是以罗豪才教授为代表的主张“既要保权又要控权”的“平衡论”思想对我国1989年颁布并于次年施行至今的《行政诉讼法》有直接的影响。《行政诉讼法》第1条规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立法宗旨即是这一影响的表现。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