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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近市场 疏远国家

  

  同时,通过对几个基本概念所下的定义,作者进一步向我们阐述了其关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观点。“经济法是国家用来调整经济生活参与者之间以及他们与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所有私法的、刑法的和公法的法律规范和措施的总和”,“经济公法是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用来对经济现象,尤其是通过计划、监督、支持和指导产生影响的所有公法法律规范和措施的总和”,“经济私法作为决定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在市场上进行商品交换和服务的准则”。﹝2﹞由此看来,作者赋予了经济法一个宽泛的调整范围,在调整对象上其所主张的是一种类似于我国曾广为流行的“大经济法”的观点。


  

  书读至此,疑惑顿生。这本原汁原味的德国经济法著作冷不丁地向我们展示了一个“陌生”的德国经济法形象,这与我们的想象显然有较大差异,甚至是我们所不愿接受的!但事实摆在眼前,从“德国法的门类划分、司法系统的构成、法学教学和司法考试看,经济法在前两者中没有作为单独的一类被认可,在法律教学和司法考试中也没有成为单独的学科被列入,而只有法学教授在工作中才采用经济法的概念”﹝5﹞。一个德国经济法学者乃至德国经济法学界,在这样一个号称现代经济法发源地的德国,居然对这种淡化经济法地位的观点推崇备至,令人无法释然。掩卷而思,究其缘由,传统的公、私法划分理论的根深蒂固固然是一个因素,恐怕更为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德国学者对待经济法学的一种“避免无谓争议、致力于具体研究”的态度。在德国,经济法自产生以来关于其定义和调整范围的争论就很大,未能将其融入传统的私法和公法理论之中。“七八十年代时,德国法学家再次就经济法进行广泛的讨论,德国进入90年代以来就很少见到有关经济法理论的论争了,目前人们更多的关注经济法的各个分支的发展”﹝6﹞,德国经济法规非常发达,其中值得研究的实际问题很多,人们没有必要在经济法理论和概念上过多地纠缠。从这个角度来看,中德两国在有关经济法的基本观点上的国别差异实质上是由两国学者对经济法学研究重点的不同认识所决定的。


  

  辩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对外来事物的借鉴应当是一个“扬弃”的过程。作者有关经济法地位和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但是作者乃至德国经济法学界将研究重点置于经济法各个分支的具体制度之上的作法却是很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笔者以为,中国的经济法学者长期以来忙于跑马圈地,在调整对象和范围上花费了大量的精力进行论战,“但这种伐人守己的论战过犹不及,甚至造成某种程度的相对理论过剩”﹝7﹞,然而在经济法的各个分支领域却还有大量亟待解决的问题。对此我们应当借鉴和学习作者乃至德国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研究重点的态度,多一点务实的制度之研,少一些空洞的地位之究,着力研究各个分支的具体制度,正如我国现今有的学者已认识到的,“经济法研究的重点应当从现在的抽象研究转为具体研究,通过一个阶段的实证研究,再来概括经济法理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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