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死刑案件事实证据审查“七要”

  

  4.共同故意杀人犯罪案件中,有的时候案犯罪责相当,轻重难分的,要从实际出发,审慎认定、处理。在司法实务中,没有绝对同一的罪责,没有罪行绝对均等的罪犯,在适用刑罚时,尤其适用死刑时,要始终贯彻坚持惩罚打击少数,挽救教育多数的方针。


  

  5.在雇凶杀人、伤人,或组织、策划指挥他人杀人、伤人案件中,罪责的划分应遵循如下原则:一人指挥,多人杀人(伤害),则指挥者罪责最重;一人指挥,一人或个别人去杀人(伤害),则杀人(伤害)者罪责最重。


  

  6.共同犯罪还是单独犯罪,证据存疑,难以划分的时候,也应从有利被告人方面去认定。


  

  7.主要犯罪证据可以认定,但离“铁证”、“铁案”的要求仍有差距的,在量刑上也应留有余地,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七、正确发挥审判委员会对案件事实的审核把关作用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卜一条规定:凡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应当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死刑是剥夺被告人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死刑案件当然属重大案件,必须经过审委会讨论决定。由于案件事实在定罪量刑中的核心作用,一审、二审始终以审查证据,核实、认定事实为主,尤其二审往往与死刑复核审重合,必须对案件证据、事实进行全面审查,所以审查把关死刑案件事实是一审、二审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卞要职责。审委会集体讨论把关死刑案件,有利于死刑案件事实准确认定和正确量刑,有利于集思广益和排除司法中的各种干扰、阻力,确保办案质量。


  

  从司法实践看,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审委会委员容易受办案人个人好恶的感情色彩感染和影响,有时会以偏概全,在案件事实的认定上误人歧途。所以,在改革、完善审判委员会工作制度,切实提高审委会委员办案水平时,应当着重思考和探讨如下方面的问题:一是委员要逐步专职化。二是委员会要逐步专业化。应在审委会下面逐步组建刑事审判专业委员会和民事审判专业委员会,或者在法院内直接成立第一审判委员会(刑事)和第二审判委员会(民事),使案件的处理更具专业性、连贯性、稳定性和平衡性。三是审判委员会的业务范围要逐步明确化。审判委员会应以审查决定案件的定性、量刑、法律适用为主,在证据、事实的认定上与合议庭有分歧的时候,应尊重合议庭的意见,或者由合议庭复议后再议。


【作者简介】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