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量刑建议制度之初步研究

  

  (一)赋予检察官量刑建议权,有利于公诉权的全面与公正行使。检察机关是国家公诉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即行使公诉权。作为一种司法请求权,公诉权在本质上就是指控被告人,以使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因此,量刑请求权应当是公诉权的应有之义。换句话说,公诉权的包括两个不可分割的部分:一是请求审判机关对其起诉的犯罪予以确认:二是请求审判机关在确认其指控的犯罪的基础上予以刑罚制裁。这两部分内容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前者是基础,没有前者,自然也就不会存在后者:后者是请求确认前者的目的,没有后者,对定罪的请求就失去了原本的意义,其请求也就不是完整的请求。既然量刑建议权属于公诉权的一个部分,那么显而易见只有赋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才能确保公诉权的全面行使。另外,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赋予检察官量刑建议权,也是对控诉方自身的一种程序制约,这对于公诉权的公正行使其有明显的积极意义。一旦检察官享有量刑建议权,其在法庭上通常会提出相关的量刑意见和建议,这一量刑意见如果已经得到法庭的采纳,公诉方就不能以量刑不当为由提出抗诉,从而有利于防止控方在抗诉标准上的随意性,确保公诉权的公正行使。


  

  (二)赋予检察官量刑建议权,有利于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防止量刑畸轻畸重现象的发生。法律是抽象的,而每一个刑事案件都是具体的。因此,要将抽象的法律规则适用于具体的案件之中,就必须借助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但是,程序的实质是管理和决定的非人隋化,其一切布置都是为了限制态意、专断和过度的裁量。[6]我国由于《刑法》规定的刑罚幅度相对较大,个案的具体清节千差万别,使得法官明显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是产生量刑畸轻畸重的最根本原因。因为,“无论法官怎么样,他们总是人,明智的立法者决不把法官当作抽象的或铁面无私的人物,因为法官作为私人的存在是与他们的社会存在完全混合在一起。明智的立法者知道,再没有比法官更需要进行仔细地监督的了,因为权势的自豪感是罪容易触发人大弱点的东西[7]。”在这一背景下,赋予检察官以量刑建议权,就能够使控辨双方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专门就量刑问题发表意见,展开讨论,从而使有关量刑的问题公开化,不仅有利于防止暗箱操作,而且可以提高法庭的当庭宣判率。尤其是,法官通过耐心的听审可以深入了解控辩双方对量刑问题的不同观点,并在此基础上形成自己的判断,这不仅对于防止法官在量刑问题上滥用自由裁量权是有益的,也有利于法官在此基础上做出一个于法、于清、于理都适当的判决。尽管从性质上来看,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只是一种建议权,而不具有强制性,法院也可以不受检察官量刑建议权的制约,但量刑建议权毕竟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公诉机关提出的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建议,因而通常能引起审判机关的认真对待。这一点在其他国家也是一样。例如,在美国,法官一般都会尊重控辩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即接受检察官的量刑建议。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