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我国社会预警和应急管理法律体系的几点思考
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应急管理法治化的基础,也是应对工作得以有效、有序开展的制度保障,《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制定既填补了我国基本法立法的空白,也对清理我国现行立法、完善法律体系提出了要求,同时也提供了契机。自然灾害和人为事件在世界范围内爆发频率的增快及后果的严重性无疑加剧了尽快、尽好完成这一任务的现实紧迫性。下面仍从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就如何完善我国社会预警和应急法律管理法律体系提出一些思考。
(一)形式方面
形式方面总的立法思路应当是在《突发事件应对法》出台之后,继续统一立法的思路,弱化当前立法过于分散的状态,加强统一立法的制定。
第一,制定《紧急状态法》,建立紧急状态制度。《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基本定位是将突发事件区分为一般性突发事件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于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适用普通应对措施无法解决危机的,进入紧急状态。《突发事件应对法》并不适用于紧急状态,只是为应急管理进人紧急状态提供了法律链接,但现行宪法只有三个条款涉及到紧急状态的决定和宣布,并不涉及紧急状态的应对,关于紧急状态的相关法律制度,需要制定《紧急状态法》予以解决。
制定一部独立而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紧急状态法》是完善我国应急管理法律体系的重要任务。《突发事件应对法》及单行法针对一般性突发事件,以各种专门的防灾、减灾和处理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的法律规定为主体,突出政府各部门在危机管理中的相互协作和组织协调作用。《紧急状态法》则根据严格的法治原则来确立在紧急状态时期的国家紧急权力运作机制。一般性突发事件应对法与紧急状态法之间还需要建立相互协调、相互衔接和相互配套的关系,实行“一般性突发事件应对法优先适用”的原则。也就是说,当发生突发事件后,优先使用《突发事件应对法》及其它单行法,不足以解决危机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才进入紧急状态,适用《紧急状态法》。
第二,引入阶段立法,完善突发事件的救助和补偿制度,制定《灾害保险法》、《灾害救助和补偿法》等法律。我国单行立法主要遵循一事一立法的思路,且集中在灾害的处置方面,对于各类突发事件面临的共同救助、补偿等缺乏规定。《突发事件应对法》虽然区分三个阶段立法,但仍未能对救助和补偿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在一事一立法的主要立法思路下,应当引入一阶段一立法,弥补现行立法的不足,特别是对突发事件中的政府征收、征用和私人补偿问题应制定专门立法进行规定。由于缺乏立法规范,在突发事件应对中:一方面,不该征收和征用的财产被征收和征用,给公民的合法财产造成了损失;另一方面,行政机关为避免可能发生的纠纷和争议,没有征收和征用为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财产和设施,影响了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进程和效果。针对救助和补偿这样具有共同性问题专门进行立法,既是完善应急管理法律体系之需,也为保护公民利益和更好地应对突发事件所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