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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立法中省级政府法定职权的设置

  

  2.法定职权。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政府职权必须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但实际上部分政府职权无法律依据,只有文件依据。本文只重点研究法定职权。


  

  (二)目前现行法律体系中北京市政府法定职权设置基本情况及分析


  

  1.北京市政府法定职权的统计。通过以“政府”为关键词对现行有效的所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北京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进行初步检索,逐条分析甄别,并反复与相关部门沟通,得出最后的统计结果。对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凡是与“各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各级政府”“省级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县级以上政府”有关的职权和北京市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与“市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市政府”、“县级以上政府”、“区县级以上政府”、“各级政府”有关的职权都纳入统计范围;凡法律、法规和规章中与“有关人民政府”、“相关人民政府”或“有关政府”、“相关政府”有关的职权,则区分不同情况,决定是否纳入统计范围;凡政府对某一方面工作的组织领导职权不纳入统计范围。


  

  2.北京市政府法定职权依据情况及分析。据统计,至2006年底,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北京市政府法定职权的共214部。其中,法律30部,约占总量的14%;行政法规65部,约占30.4%;部门规章4部,约占1.9%;地方性法规45部,约占21%;地方政府规章70部,约占32.7%;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合占46.3%,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合占53.7%;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合占35%,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合占65%。以上数据说明:几类依据中地方政府规章所占比重最大,部门规章比重最小;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在内的国家立法比包括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在内的地方立法比重略低,相差7.4%;包括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在内的人大系统立法比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在内的行政系统立法所占比重小得多,二者相差30%。不难看出,相对于国家立法和人大系统立法而言,地方立法和行政系统立法更倾向于给政府设置职权。


  

  3.北京市政府法定职权分类情况及分析。据统计,截止2006年底,现行法律体系中涉及市政府的法定职权共有392项,其中行政处罚52项,行政许可30项,行政强制2项,行政确认4项,行政裁决3项,行政给付1项,其他职权300项(主要包括制定各类规划、计划、标准、划定范围或保护区等职权)。其中,包括行政处罚、许可、强制、确认、裁决、给付在内的各类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共92项,约占总量的23.5%。从中可以看出,各类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在涉及市政府的法定职权中所占比例虽然不是很高,但绝对数量不少,其中尤以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类职权所占比重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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