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要健全和完善我国的犯罪记录制制度,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应当建立犯罪信息登记和管理制度
我国现有立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应当由哪个部门负责对所有的犯罪信息进行登记和管理,实践中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监狱部门和人事部门等多个部门在犯罪记录的登记问题上各自为政,由此一方面导致缺乏全国性的统一、规范的犯罪记录,使得犯罪记录制度在统计、决策、社会防御等方面的应有功能难以得到充分、有效发挥,另一方又使得犯罪人员的犯罪记录容易被误用或滥用。例如,由于缺乏全国统一的犯罪记录管理和管理部门,且现有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由哪个部门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因而当公民被要求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时,常常会遭遇以下问题:其一,当公民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时,有时公安机关不愿意出具此证明,理由是没有法律授权。其二,即使公安机关愿意出具证明,在现有的诉讼体制和办案机制下,如果相关部门不配合(如审判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不送达判决书副本),公安机关就难以掌握全部犯罪人员的犯罪记录,因而其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准确性也难以得到保障。其三,现有流动人口犯罪现象不容忽视,对于流动人口犯罪的,如果犯罪地法院或有关机关没有把该流动人口的犯罪情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那么户籍地公安机关也难以准确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15]此外,由于缺乏有关如何使用犯罪记录的明确规定,近年来,要求求职者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已经成为许多单位以及公司企业招工时的一个重要条件。更有甚者,2007年4月份,在浙江省温州市出现了“驱逐有前科者暂住事件”;[16]在2008年4月第103届广交会即将拉开帷幕之际,会议组办方突然要求参展商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一时造成参展商的忙乱并引起各方热议。[17]
综上可见,当前我国亟待明确犯罪记录的登记和管理主体并建立全国性的犯罪记录登记和管理中心,明确哪些案件应当进行登记、应当登记的内容以及审判机关审结的案件通过何种形式送达犯罪记录登记和管理部门。
(二)应当建立犯罪记录查询或通告制度
建立犯罪记录查询或通告制度的目的在于,犯罪记录的登记或管理者通过主动向有关机构或部门通报有关犯罪人员的犯罪信息或者向有关机构或部门提供查询服务,并明确规定有关机构或部门对通告内容或查询结果的使用和管理方法,从而既实现社会防御功能,又尽量维护有犯罪记录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