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保障是刑事司法的基本价值目标,也是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保护刑事诉讼弱势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是正义之根本。
(一)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定程度的沉默权
我国近年来年立刑事案件达450余万起,根据公安部刑侦专家的调查测算,加上漏案、隐案,中国年立刑事案件在1000万起左右比较合适[9]。仅就中国当前的立案统计分析,年破案率仅在40 %左右,尚有60%的案件不能破获。一旦中国引入沉默权制度,扩大律师的各种权限,我国刑事案件的破案率将会进一步下降。[10]然而,我国已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以我国终将逐步确立沉默权的法律原则,为此可以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条件的沉默权,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并不是该案定罪证据链条中至关重要、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让其有条件地行使沉默权,从而适应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需要。
(二)引入律师介入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避免刑讯逼供、变相刑讯逼供、诱供的发生
在检察机关为禁绝违法审讯而推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情况下,扩大律师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帮助权,使律师能够参与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对于防范刑讯逼供、遏制侦查人员的非法讯问、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无疑是最有效的程序保障。赋予犯罪嫌疑人与律师进行联络交流的启动权,并有条件地赋予讯问律师在场权,如将讯问室设计为律师可以在场监督但却无法听到讯问内容,使职务犯罪嫌疑人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接受讯问。同时,引入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一旦犯罪嫌疑人申诉存在刑讯逼供、变相刑讯逼供、诱供情形,检察机关负举证责任,使检察机关真正重视同步录音录像的作用。
(三)树立正确的犯罪观,实现执法观念的转变,切实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过于强调“严打”,忽视了区别对待犯罪嫌疑人和在对犯罪行为处理上的宽严相济,忽视了办案的社会效果、政治效果,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刑事立法的宗旨,为此,检察机关要科学地认识犯罪,面对刑事犯罪增长的严峻形势,全面准确地理解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注重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逮捕必要”条件的正确理解和把握,对轻微刑事犯罪、未成年人犯罪慎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坚持不捕和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正确适用相对不诉、简易程序和简化审程序,充分考虑起诉的必要性,可诉可不诉的坚决不诉。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快审快结,依法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及时督促侦查机关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轻微刑事案件移交审查起诉,避免人为延长羁押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