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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前程序诉讼化中律师介入问题之思考

  

  律师辩护难是中国刑事诉讼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如果说审判阶段存在律师辩护难的问题,那么可以说,审前程序中的辩护是“难上加难”。制度、观念、理论等方面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导致律师在审前程序难以有所作为。加强审前程序中的律师辩护,即使我国的刑事辩护由审判中的辩护走向审前程序中的辩护,既需要改善相关的制度环境,更需要通过完善现行立法加以保障。在现行《刑事诉讼法》还没修改的状况下,新《律师法》率先对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利进行了突破,但正如上文所述,其虽然对律师在刑事审前程序的权利配置进行了突破,同时也带来了新的矛盾和冲突,新《律师法》的这些规定很可能将无法实现。欲走出这个困境,需《刑事诉讼法》作出积极的回应。首先要使法律能够统一,同一部门法之间能够保持衔接,法律才能得到有效地执行,才能有力地维护平等。在刑事诉讼中遇到同一个诉讼问题时究竟是执行“新法”还是“旧法”,从法理上讲是没有问题的,即“新法代替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可是,所谓的“新法代替旧法”指的是同一部法律的“从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是不同的两部法律,且也不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我们通过对两部法律相关条文的解读,可以看出《刑事诉讼法》与新《律师法》在对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利规定上是很不一致的,这些差异若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反映到实践操作中必然会带来严重的法律适用冲突,给司法实务造成很大的困惑。另外,《刑事诉讼法》的制定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而新《律师法》的制定主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两者在层级效力上有上下位之别,所以在处理同一问题时,如果有所冲突,势必可能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排除新《律师法》的效力。而且,公安司法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囿于传统的司法理念,将会对新《律师法》中的新规定视若无睹,在适用法律时,首先会考虑适用《刑事诉讼法》,以尽量规避新《律师法》,甚至会在一部分司法工作人员的头脑中存有“《律师法》是律师的法,不是我们的法的观念”。若不能解决好两法之间的衔接与协调问题,甚至最终如果由控方一家出台所谓的司法解释或适用意见之类的法律文件,新《律师法》势必会被架空,有关刑事辩护制度的修改将形同虚设,刑事审前程序的诉讼化也将是纸上谈兵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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