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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行政协定的合宪性分析

  

  3.行政协定是对美国《联邦宪法》的补充和完善。《联邦宪法》的模糊性是美国宪法之所以能够长久存在的一个原因,其在一定程度上对实践中产生的行政协定是一种包容。《联邦宪法》没有对行政协定问题进行明确的解释,但它也没有否认协定形式的存在。究其文本来看,条约和协定是在对外事务的权力范围内缔结的。实践中发展起来的三种行政协定,是在美国对外事务具体实施中为了更加便利的实施对外政策,促进美国对外政策的实现需要而产生的。并且,行政协定是立法、行政和司法相互制衡下的产物,符合《联邦宪法》三权分立与制衡的思想,没有违背《联邦宪法》基本精神和原则。因此,是对《联邦宪法》关于协定缔结模糊性的补充和发展。行政协定虽然不同于《联邦宪法》中条约的概念,却在事实上丰富了美国国际协定的形式,有利于实施美国贸易政策。确认行政协定的地位为美国贸易政策的实施提供了有力的宪法支持,也是美国《联邦宪法》不断发展之要求。


  

  (二)GATT/WTO对美国贸易政策的影响


  

  从本质上来看,GATT并不是一个国际组织,更不是一个有关组织的协定,它仅仅是一个多边协定。追溯GATT的渊源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它是依照总统所固有的宪法权力所缔结的,另一种认为这个行政协定是完全依据国会的立法授权而缔结的。按照美国杰克逊教授的观点,GATT是基于国会的授权而制定的,属于国会—行政协定,且该协定并没有超出授权的范围{25}。


  

  在推动全球贸易多边体制形成的进程中,GATT功不可没。虽然其地位在美国法中一直不很明确,但这种状况并不影响GATT与美国法的密切关系{26}。“美国政府所有三个组成部分现今的做法都承认了GATT的法律存在;此时否认GATT将会给美国的外交政策带来震荡,并且影响大半个世界国际经济关系的稳定性。”{25}226GATT所经历的8轮回合的谈判,其发展过程都受到了美国贸易政策的影响。几次重要的谈判都是由美国倡议和发起的,包括了“狄龙回合谈判”、“肯尼迪回合”和“东京回合谈判”等。GATT各轮的谈判也受到了美国国内贸易法的协定授权期限的限制。GATT1947的临时适用协定基于美国《1934年互惠贸易协定法》授权总统缔结贸易协定的期满而紧急缔结,“肯尼迪回合”依据美国《1962年贸易拓展法》而提议启动,《1974年贸易法》授权政府参加“东京回合谈判”并创设了“快车道”程序,在GATT1994的谈判中,总统依据“快车道”的延长授权在1994年年底前达成解决方案,包括最终得以建立的《世界贸易组织宪章草案》(以及其他各种文本)。而1994年“乌拉圭回合”的终止很大程度上也是受到了美国国会对总统谈判授权期限的即将终止的影响。在最新一轮的多哈回合谈判中,随着美国TPA授权在2007年6月期满,世贸组织秘书长拉米也随即在2007年7月宣布多哈回合的中止。GATT和WTO协定在美国国内的合宪性一方面促进了美国多边贸易政策的发展,另一方面GATT和WTO也深受美国国内政策的影响。


  

  (三)美国行政协定与美国贸易政策的关系


  

  行政协定的产生是总统权力扩张的结果,这种扩张不会削弱国会在对外事务中的重要性,也不会缓和国会和总统之间缔结权的权力争夺,反而可能会加剧国会和总统之间在行政协定上的矛盾。认清这种矛盾可以更好的理解行政协定的合宪性,也有利于理清美国的行政协定与美国贸易政策之间的密切关系:


  

  1.美国行政协定的产生是美国贸易政策转变的结果。《1934年互惠贸易协定法》是美国贸易政策史上的一个转折点,它是美国从保护主义贸易政策转向自由贸易政策的开端。该法把制订贸易政策的权力从国会的手中转移到了以总统为代表的行政机构手中。这其中一个对美国对外贸易发展起主要影响的内容就是授予总统和外国进行贸易谈判、签订贸易协定的权力。因此行政协定的发展是伴随着美国贸易政策转变而进行的。


  

  2.行政协定是国会和总统在争夺对外贸易政策主导权的过程中得以发展的。立宪者将条约的缔结权赋予了总统和参议院,让二者共享条约的缔结权,从而达到权力制衡的目的。这种共享的二元机制在满足立宪者要求的同时也带来了弊端,即参议院可能会因为利益集团的唆使而拒不批准条约,或者将条约束之高阁,不予理睬{1}72。这只会导致总统另寻他路改用其他的缔结机制。首先,宪法本身的模糊性给行政协定的产生铺设了温床。再者,《1934年互惠贸易协定法》中国会明确授权总统可以缔结无需其批准的贸易协定,这也正式确立了总统和国会分享贸易决策权的贸易政策制定体制{27}。国会和总统代表不同利益团体,在政策导向上也会有所不同并集中表现在条约和协定的缔结上。国会和总统之间政策制定权之争推动了美国行政协定的发展。


  

  3.行政协定是实现美国对外贸易政策的基本路径之一。美国总统和行政机构通过4种方式来实现美国对外贸易政策的目标:以多边谈判来建立和发展规则为导向的贸易体制方式,通过区域性谈判建立自由贸易区,以双边谈判的形式缔结自由贸易协定的途径,以及单边措施。前三种途径的基本模式即行政协定的形式,表现为WTO、NAFTA、TPA、FTAs以及FTA。行政协定是美国多边、双边及区域贸易政策的实施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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