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指出,认为股权是一种财产性权利,并不等于承认股权就是财产权,当然更不能进一步推论笔者赞同“股权所有权说”。正如前面说言,股权是一种新型的独立的商事权利,它具有多重传统民事权利的性质,是财产性权利和身份性权利的双面体。股权面对市场,是一种财产性权利,它以股权的市场价值为基础遵从价值规律运行,可以转让、变卖和出质,股权与一般的财产实质上没有多大的区别;而股权面对公司,是一种身份性权利,它是股东身份和股东权利的证明,强调股东与公司的控制和管理关系,或许这就是学者们认为股权是一种社员权的理由。史尚宽先生认为,”社员权者,社团法人之社员对于法人所有之权利也”。社员权之于公司股权,则指股东作为公司股东会的成员享受的权利,这种成员的权利正是针对社团内部的,只与社团及其内部成员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公司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份买取请求权、股份转换请求权、质询权、股东大会决议撤销、公司设立无效诉权、会计账簿查阅权、检查人选任请求权、董事会违法行为制止请求权,等等,都是股东之于公司的权利,既有财产性权利内容,也有身份性权利内容;从股权相对于公司的角度来看,应当是社员性权利。所以,我们说,股权是一种财产性权利,并不排斥股权身份性权利的因素;反之,我们说股权是一种社员性权利,也不排除股权财产性权利的要素。并且,社员性权利和财产性权利二者不能分离,财产性权利的行使必须依赖社员性权利;反过来,社员性权利又必须通过获得财产性权利而实现,以财产性权利为内容,以达到财产增值为目的。股权的财产性权利和社员性权利只是观察股权的角度和侧面不同所得到的不同结论而已。
可见,股权是一种以财产性权利为内核,同时具有人身性特点的新型权利。这种双面体特征没有否认股权的财产性权利的特质,反而确认了股权作为身份性权利的财产内容和财产目的。一方面,股东社员权本身包含大量的财产性权利,比如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股利分配请求权等;另一方面,公司是一个营利性社团,公司社团之社员权行使的主要目的必然是追逐财产增值。社员权及其行使方式只是保证投资增值的手段和工具。可以说,股权脱离了财产性内容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和价值。股权的身份性特质或社员权成份没有掩盖,也掩盖不了股权的财产性权利的特点,没有否定,也否定不了股权适用民事共有权理论的基础。只是股权社团性增加了股权共有制度设计的个性化要求:股权共有的内部关系和股权共有的外部关系应该是一个相对分离的复杂系统。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股权财产性和人身性相结合的特点,不完全同于知识产权人身权和财产权结合的性质。知识产权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可以完全分离。比如著作权的署名权、发表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修改权等人身权利与复制权、表演权、播放权和展览权等财产权可以完全分割成两个部分。[20]58-70不同的部分当然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知识产权人身权部分不能转让,财产权部分可以转让。财产权部分可以适用民事共有制度不存在争议,人身权部分是否可以适用共有学界没有一致意见(杨立新教授认为知识产权人身权部分可以实现共有,但在其他学者论述知识产权共有时一般是指知识产权的财产权部分。)。然而,如前所述,股权的人身或社员性质权利与财产性权利是不可分离的二面整体。可见,知识产权共有制度理论和分歧不影响股权共有权。
三、公司股权共有权的法律关系和类型分析股权本质上,一方面是一种财产性权利;另一个方面,作为一种社团性权利,又是因股东资格而享有的权利。我们所称的股权、股东资格或股东权利,其含义基本是相同的。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因为各种情形同时享有一个股东资格或权利时,股权共有关系就产生了,因此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股权共有权问题。至此,可以给股权共有权下一个定义:股权共有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股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与普通财产权共有权相比,只不过股权所具有的社团性的财产权利特征,一定意义上决定了股权共有关系的特殊性以及股权共有外部和内部关系构造的差异性而已。股权共有权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关系内容具有不同于民事共有权的一些特征,如何根据这些特点构建股权共有权的内、外部关系,划分股权共有的内容是研究股权共有权的基础和重要内容。
(一)股权共有权的主体
股权共有权主体不同于共有股权之主体。前者所指的是股权共有权的内部关系;后者所指的是股权与公司之间的外部关系。股权共有权的主体,是所有共有人,而共有股权的主体只是股东。依据公司法一般原理,股权,顾名思义,乃股东所享有之权利也,股权的主体当然是股东,共有股权的主体也不例外(股东)。但是,股权共有权的主体不一定就是股权的主体。股权作为一种财产性的权利,可以由数人共有,但对于公司而言,共有股权的主体只能是单一主体———股东,由股权共有人推选的代表行使。换言之,股权共有人并不一定都是公司股东,只有股权共有人推选的代表才是公司的股东。公司股东名册可以整体记载股权共有人和股权共有人代表,但公司的股东只能是股权共有代表人。在隐名共有的情况下,只能记载或推举显名共有人,作为股东。但是,在股权被收购之前,他们是当然的股权的共有权人。可见,公司股权共有权主体(共有人)不同于共有股权的主体(股东)。股权共有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企业等,没有其他特别要求,只要可以成为财产权主体的人,都可以成为股权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