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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使用许可权资本化的理论思考

  

  二、知识产权使用许可权资本化的可行性分析


  

  首先,公司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的转移,使得公司注册资本之债的担保功能弱化,经营功能凸显。以资本为核心所构筑的整个公司的信用体系不可能完全胜任对债权人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保护的使命。公司的资本是一个静态的衡量,而公司的资产则是一个动态的变量。而公司赖以对外承担财产责任的是公司的资产,而不是资本。[8]理性的债权人感兴趣的是债务人的现金流,而非仅仅是固定的资产或资本财产等,更准确地说,谨慎的债权人所需要调查的不仅是债务人的资产,还包括其当前的和计划中的收益率和流动性。[9]因此,知识产权之使用许可权可否用做出资,主要不在其担保功能,而在于其经营、增值功能。有观点认为,就资本的经营功能而言,只有公司及其股东最了解何种出资为公司所需,只要股东同意或认可,任何具有经营价值的东西都可以成为出资的标的。[10]知识产权使用许可权一方面具有显而易见的经营性,能够与企业的货币资本和其他非货币资产有效配置,实现企业经营目标。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使用许可权也有一定的信用担保功能,表现在其具有“当前的和计划中的收益率和流动性”,未来企业收益的预期往往成为当今企业信用中的最主要部分。


  

  其次,知识产权之使用许可权具备知识产权出资标的物的要件。上文已经论及,知识产权出资标的物适格要件包括确定性、有益性、可转让性和货币估价的可能性四个方面。知识产权之使用许可权,显然是一种确定的权利,是就特定知识产品在约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的使用收益权。有学者强调,使用许可权是一种独立的权利。知识产权的使用许可是指在保留权利人所有权的前提下,将知识产权中的部分权利让渡给他人行使。“知识产权是一个权利群,包括多种权利,如专有权、使用许可权等,每个权利在出资时均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就产生与存续而言,使用许可权依赖于知识产权本身,但就公司出资而言,使用许可权是具有独立性的。”[11]知识产权之使用许可权具有财产利益,通过鉴别资本化的特定知识产权对接受投资的企业实现利润最大化具有重要意义;现行合同法以及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明确规定,知识产权许可乃“技术转让”的组成部分,可通过合同转让;而且这种财产利益是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评估的。既然知识产权之使用许可权具备知识产权出资标的物的要件,当然就可以资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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