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事立法的成就与展望
王利明
【关键词】中国民事立法;成就;展望
【全文】
建国60年以来,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跨越式的发展,用短短的几十年时间,走过了西方世界历经数百年才完成的道路。而在整个法制建设进程中,民事立法的成就尤为明显和突出。
新中国建立后在废除“六法”的基础上,从一片空白的基础上开展民事立法,并逐步构建新中国法律体系。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宣布废除封建婚姻制度,实行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50年代,中央人民政府也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民事法规,如《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把党和国家对私人资本主义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法律化。尤其是从1954年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专门的班子开始民法典起草工作,并于1956年12月完成民法草案。该草案主要借鉴前苏联民事立法经验,分为总则、所有权、债、继承四编,共525条。但由于当时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实行“一大二公”经济政策,再加上极“左”思潮的影响,民事立法受到极大影响。尤其是在文革开始后,民事立法完全处于停滞状态。
改革开放使法制建设重新步入了快速、健康发展的轨道,民事立法也取得了同步发展,并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民事立法的成就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一、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得以建立
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和经济的迅速发展,一大批民事基本法逐步颁行。从1979年以来,在主体制度方面有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在合同法方面先后颁布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1999年又通过了合同法,结束了三法鼎立的局面。在物权法方面,有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尤其是1993年开始起草物权法,历时13年、经历8次立法审议,最终通过,奠定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体制。在知识产权法方面制定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在亲属法方面,有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法律。最后,1986年民法通则为民事立法的展开提供了基本的框架和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