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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事立法的成就与展望

中国民事立法的成就与展望


王利明


【关键词】中国民事立法;成就;展望
【全文】
  

  建国60年以来,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跨越式的发展,用短短的几十年时间,走过了西方世界历经数百年才完成的道路。而在整个法制建设进程中,民事立法的成就尤为明显和突出。


  

  新中国建立后在废除“六法”的基础上,从一片空白的基础上开展民事立法,并逐步构建新中国法律体系。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宣布废除封建婚姻制度,实行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50年代,中央人民政府也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民事法规,如《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把党和国家对私人资本主义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法律化。尤其是从1954年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专门的班子开始民法典起草工作,并于1956年12月完成民法草案。该草案主要借鉴前苏联民事立法经验,分为总则、所有权、债、继承四编,共525条。但由于当时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实行“一大二公”经济政策,再加上极“左”思潮的影响,民事立法受到极大影响。尤其是在文革开始后,民事立法完全处于停滞状态。


  

  改革开放使法制建设重新步入了快速、健康发展的轨道,民事立法也取得了同步发展,并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民事立法的成就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一、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得以建立


  

  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和经济的迅速发展,一大批民事基本法逐步颁行。从1979年以来,在主体制度方面有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在合同法方面先后颁布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1999年又通过了合同法,结束了三法鼎立的局面。在物权法方面,有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尤其是1993年开始起草物权法,历时13年、经历8次立法审议,最终通过,奠定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体制。在知识产权法方面制定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在亲属法方面,有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法律。最后,1986年民法通则为民事立法的展开提供了基本的框架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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