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立法较多受到大陆法系传统的影响,但近几十年来,立法机关立足于中国实情,总结我国既有民事立法和司法经验,在借鉴两大法系经验基础上,在立法中注入大量的中国元素。典型的如,民法通则设专章集中规定人身权和知识产权,此为世界各国民事立法所仅有;合同法中的违约形态体系,包括预期违约制度、不安抗辩制度等;物权法将社会主义公有制度与市场经济制度有机的结合起来。目前正在起草的侵权责任法,本身就开创了一种全新的民事立法体例,如获顺利颁行,当属又一中国元素。
六、民事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逐步提高
一方面,自合同法起草开始,立法机关就逐步采用了委托学术界研究法律草案,提交专家建议稿的立法模式;另一方面,立法机关向社会公布立法草案,面向全体群众征求法律意见。
七、总结与展望
当然,在充分肯定民事立法成就的同时,我国尚未颁行一部民法典。为在2010年以前建成与发展市场经济和建设法治国家相适应的完善法律体系,我们必须尽快完成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在民法法典化过程中,要注重处理好民法典体系的稳定性与开放性之间的关系,也要处理好守成与创新的关系。应当通过对民法通则进行修改补充,将其改造为民法典的总则。对于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民事法律,以及将要制定的侵权责任法,在制定民法典的时候,应当对其进行进一步完善和整合,统一纳入民法典之中并分别形成民法典分则的各编。此外,应当在分则中设立独立的人格权编,这不仅是人格权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不断丰富和完善民法典体系的需要。最后,民法的体系化还要处理好本土化与国际化的关系,首先要系统总结我国现有立法成果,同时还需要借鉴国际民商事法律的最近发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