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交易额返还盈余是传统农业合作社重要的分配制度。传统农业合作社只能支付有限的资本报酬,然后是按交易额返还盈利,而不论社员投资额的差异。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社员大户的利益。现代农业合作社的分配趋向多元化,可以按劳动量分配、按交易额返还,也可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现代农业合作社开始承认非社员投资的资本报酬:对外来资本实行按股分红,合作社内部实行按交易额返还。如瑞典将经营活动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非营利性业务,包括粮食收购、加工、出口与饲料、种子、化肥供应等,这部分经营对象主要是社员,对这部分的股份实行有限的资本报酬,红利不超过7%或按交易额返还;另一部分是营利性业务,包括农业机械和燃料销售,其经营对象不限于合作社社员,并给这部分股份以较高报酬。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也规定按照交易额返还的盈余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允许对按交易额返还后的盈余, 按照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比例返还。
传统农业合作社不允许外部雇工,因为雇佣外部工人和不允许资本雇佣劳动的理念相悖。在这种雇佣关系中,雇主是全体社员,他们的生产资料表现为资本;雇员则是出卖劳动力的工人,雇佣工人的劳动表现为雇佣劳动;合作社实际上就通过占有他人剩余劳动来实现利润。实际上,合作社出现少量的外部雇工,并不意味这合作社的变质,而只是发展过程中的变异。合作社作为资本关系的否定形式,虽然在社员内部否定了雇佣劳动和剩余价值生产,但并没有否定其外部的资本关系,它并没有否定以商品经济为基础、雇佣劳动为特征、剩余价值生产为目的的制度。由市场环境所决定,合作社也必须以商品生产或商品经营者出现,为了实现社员收入最大化,可以集体占有他人的剩余劳动。另外,合作社与资本主义企业的竞争,也迫使其制度发生某种变异。马克思曾指出:包含在资本本性里面的东西,只有通过竞争才作为外在的必然性现实地暴露出来,而竞争无非是许多资本把资本的内在规定互相强加给对方并强加给自己。[12]资本主义企业在同合作社竞争的同时,也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合作社。早在20世纪初,英国的生产合作社中,就有40%的工人不是雇佣他们的那个合作社的社员[13]。1982年,法国4003个供销合作社就有雇工10.5万人,平均每个合作社26.2人[14]。合作社的变异是在未改变其基本制度的基础上发生的某些调整,合作社的变质则是对其基本制度的否定。为了防止合作社变质,应当适当限制合作社的雇工人数,如蒙德拉贡合作社规定每个合作社雇工人数不得超过全部社员的10%,超过这一限制将违反有关合作社与人民储蓄银行的契约,会被取消人民储蓄银行和其他单位对该合作社的贷款和技术援助。[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