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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主与宪政关系的再思考

  

  美国的经验同样说明了这个道理。1787年美国人神来之笔,制定一部成文宪法,这是迄今存在历史最悠久的大国成文宪法。即便修改,目前也只有27条修正案。很多学者认为,这部宪法所确立的政治体制,并非民主,而是宪政。民主理论大师、耶鲁大学Robert


  

  Dahl教授总结了美国宪法认为它至少有7个重要的不民主的方面,即(1)保留了奴隶制。(2)没有规定普选,最少一半人例如妇女、黑人和印第安人没有选举权。(3)总统选举方法不符合民主原则,以致美国历史上曾经出现得票多的候选人反而不能获得总统职位的情况。[21](4)参议员的产生办法不够民主。(5)各州在参议院的平等代表权问题没有处理好。(6)对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没有给予适当的制约。(7)对众议院权力的分配不够符合民主精神。[22]


  

  确实,当年美国开国领袖们有不少人对民主、对一人一票有很深的疑虑,担心出现多数人的专制,以致侵犯了他们的财产和自由。他们孜孜以求的是先建立共和宪政体制,[23]通过宪法把政府的权力约束好、把自己通过革命取得的自由和权利保护好。至于民主,则采取英国模式逐渐推行。Dahl教授认为美国政治体制经历了从初始共和阶段(proto-republicphase)到共和阶段republican phase再到民主共和阶段(democraticrepublic)三个发展时期。也就是,起初让一部分人先民主起来,以后再慢慢扩大选民的范围,最后实现完全民主即普选,完成民主与宪政的结合。一直到今天,美国总统的选举并没有实现完全直接普选,人们甚至怀疑这是否是美国政治发展的终极目的。但是美国的实践确实证明先建立宪政和法治、再发展民主是民主政治建设的成功之道,这样一个宪政法治架构非但没有成为民主发展的障碍,反而为民主发展提供了一个稳定、可靠的政治环境。这是英美发展民主的共同经验。


  

  (二)法国模式


  

  民主政治发展的第二种模式是法兰西模式。天性勇敢、喜欢创新的法兰西民族,从一开始就希望毕其功于一役,一次解决民主问题。1789年北美大陆通过了体现宪政精神的美国宪法,法国人民则公布了洋溢着民主精神的《人权宣言》,1791年制定了法国第一部宪法。从那以后在近170年的时间里,法国制定了15部宪法(这还不包括制宪后频繁的修宪),[24]经历了5次共和、2次帝制,2次复辟,政府更迭频繁,在第四共和期间,(1946-1958)12年内更换过24个政府,政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这些宪法大部分的民主性是没有人怀疑的,它们肯定了人民主权,强调政府及其领导人由人民选举产生,确立了当时世界上最民主的选举制度。[25]


  

  但其致命的缺陷是,没有对民选政府的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没有体现宪政精神。人们以为民主选举产生的政府一定是民主的、不会滥用权力、不会腐败、对人民友好的。加之,他们认为既然政府是民选的,所以无需也不能对政府的权力进行限制,否则就违反了民主精神。其结果是,当法国人民发现自己选出的领导人与以前的独裁者并无分别的时候,就再次通过革命的方法把他推翻,再选一个政府,再制定一部宪法,而新宪法仍然是只有民主,而无宪政。结果过一段时间,同样的事情再重复一遍。这成为一个恶性循环。“当人民主权的教义落在群众的手里,将解释为并产生出一个完整的无政府状态,然后延至一个统治者出现,落在他的手里将解释为并产生出一个完整的专制形态”。[26]这是法国民主发展曲折历程的真实写照。有学者精辟指出:“如果说法国人在1789年创造了平等,那么他们随后更多地建立的是近代民主的病理学与问题的一览表,而不是解决方法的一览表。”[27]给一个人加冕做皇帝,与给全体公民加冕做皇帝,在本质上是一样的。问题的关键的不是多少人做皇帝,而是皇帝制度本身是否科学合理。尤其后者以“民主”的名义出现更加难以监督,如果组织不好,将是混乱、低效、无能的“皇帝”。法国民主发展的历史一再证明了这个真理。


  

  这样的连续剧一直到1958年随着“戴高乐宪法”的颁布,才终于稳定下来。“法国终于找到了一部同它的气质、它的政治道德以及同现代世界发展相适应的宪法”。[28]这部宪法削弱、限制了民选国会的权力,建立了宪政机构—宪法委员会,强化了宪政和法治,法国的民主政治从此才日趋成熟。可以说,法国人很早就建立了民主,但是后来用了一百多年的时间与民主做斗争,让民主成为有节制的理性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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