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新闻侵权抗辩的具体事由体系
新闻侵权抗辩事由应当定型化、具体化,才能起到指引和告知作用,使新闻媒体和其他当事人以及法官知道应当怎样为和不为,从而在事前建立预测和筛选机制,防止诉讼的发生和进一步发展,规范新闻行为、保护新闻自由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论述的新闻侵权抗辩事由共有22种,用完全抗辩和不完全抗辩的分类作为标准,构建成一个完整的新闻侵权抗辩事由的体系。这个体系是:
1.完全抗辩
新闻侵权的完全抗辩,是指能够完全对抗原告的新闻侵权请求权,免除自己的新闻侵权责任的新闻侵权抗辩事由。
新闻侵权抗辩事由中的完全抗辩事由包括以下15种:(1)事实基本真实;(2)权威消息来源;(3)连续报道;(4)报道特许发言;(5)公正评论;(6)满足公众知情权;(7)公众人物;(8)批评公权力机关;(9)公共利益目的;(10)新闻性;(11)受害人承诺;(12)为本人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13)“对号入座”;(14)报道、批评的对象不特定;(15)配图与内容无关和配图与内容有关。
2.不完全抗辩
新闻侵权的不完全抗辩,是指须具备特别理由或者具体条件才能成立并能够完全对抗新闻侵权请求权,或者仅能对抗部分新闻侵权请求权以减轻被告侵权责任的新闻侵权抗辩事由。
不完全抗辩事由包括以下七种:(16)已尽审查义务;(17)已经更正、道歉;(18)如实报道;(19)转载;(20)推测事实与传闻;(21)读者来信、来电和直播;(22)文责自负[8]。
当然,新闻侵权抗辩事由还可以其他条件为标准进行不同的分类。例如,根据新闻侵权抗辩事由的构成要素为标准,可以分为事实抗辩和法律抗辩。在新闻侵权抗辩事由中,以事实作为抗辩事由的,是事实抗辩;以法律为抗辩事由的,是法律抗辩。例如,事实基本真实、连续报道等,抗辩的根据都是事实,因此都是事实抗辩;而公众知情权、公众人物、公共利益、新闻性等,抗辩的根据不是事实,而是法律规定,因此都是法律抗辩。
二、新闻侵权抗辩的具体事由及规则
(一)事实基本真实
事实基本真实,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确立的新闻侵权抗辩事由。如果媒体报道的事实是基本真实的,那么,新闻媒体的报道就不存在侵权问题,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9]。可以参考的是《美国侵权法重述》第581A条规定:“就事实而作具有诽谤性之陈述公布者,如该陈述为真实者,行为人毋须就诽谤而负责任。”[10]在英国诽谤法,如果被告能够证明其言论是真实的,则其可成功地抗辩原告关于诽谤的指控[11]。王利明主编的《中国民法典草案专家建议稿》第1867条专门规定了这个新闻侵权抗辩事由:“新闻作品的内容真实、合法。”【10]
确定事实基本真实,涉及新闻真实、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三个概念的关系问题。首先,何谓新闻真实?在最高人民法院参加起草《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时,我们就反复强调,新闻媒体在报道消息的时候,应当承担事实真实的审查义务。其审查义务应当达到的程度,就是事实基本真实,新闻报道如果达到了事实基本真实的程度,应当认为新闻媒体已经尽到了审查义务,就不存在侵权问题。因此,事实基本真实就是新闻真实。其次,事实基本真实不是基本事实属实。基本事实属实是“严打”时确定“严打”案件事实的标准,案件的基本事实没错就不算错案。但事实基本真实是对新闻事实真实性提出的标准,对媒体报道的事实,审查义务不能要求得太高、太苛。我曾经在《北京日报》上写过一篇文章[12]说明这个观点:司法机关对一个刑事案件从公安机关开始侦查到检察院起诉,到法院最后判决,有严格的程序和国家的强制力量保障,仍然不能保证调查的事实是客观真实,不能保证绝对不出错案。那可是用国家的侦查、检察、审判的特权作为保障的啊!而新闻记者完全凭借自己的头脑和自己的眼睛进行采访、调查、判断,很难保证调查的事实具有高度真实性,更不用说客观真实了。再次,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是证据法所使用的概念。法律真实是证据所能够证明的程度,它是对案件事实的高度盖然性的证明,并不能保证证据所证明的事实能够完全还原于客观真实,那是永远也不能做到的。因此,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只能是法律真实,而不是客观真实。而客观真实则是事实的本来状态,存在于已经流逝的历史之中,不会再复原了的事实。因此,客观真实不是在法律上追求的真实,不是证据所能够证明的真实,更不是新闻真实所应当达到的标准。最后,事实基本真实就是法律真实,是对新闻事实认定的标准,不过它比一般认定侵权责任的事实认定标准还要低一些,报道的事实基本真实就可以了,就不构成新闻侵权。因此,事实基本真实是新闻侵权抗辩中的完全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