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一种观点,即从根本上反对证据是事实,认为证据是证明的根据,这个根据不要求是事实。说它是中性的,不是事实也可以成为证据。我想这样的观点,虽很时髦,但毫无理论依据,也无实践依据,而仅凭个别现象和形式逻辑的推理,甚至连逻辑推理的周延性也没有考虑,因为逻辑推理也要求前提的可靠性,要求可靠性当然就必然会涉及前提的真假问题,没有真,也没有假的东西只能是想象中的东西,这是客观世界里没有的。因此就不想更多地分析和讨论了。
(二)诉讼证据概念的科学表述
综上所述,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及其相关内容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筛选合符法定形式而应被法庭采用的事实,这个事实包括案件事实本身和对其事实的反映。这一概念强调作为证据的事实的真实性与诉讼过程程序及其表现的诸种形式。事实与对事实的反映是辩证的统一,通过现象去认识本质是认识事物的规律。那种只承认所谓事实本身才是真实的,对事实的反映不能认为是证据的说法是形而上学的。同时,我们还必须看到自然生成的证据进入社会中的诉讼过程后的要素,使其打上诉讼烙印后具有其特殊性质。
我们既然知道了什么是证据,再去把握证据的基本属性就很容易了。我们从证据的概念中可以看出作为证据的要素有以下四方面:
一是证据必须是具有真实性的事实。这就是所谓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它排除了一切虚假的主观的东西。凡是证据必须是真实的,那就不能是想象的东西,因此也就具有客观性。这种客观性是以真实为前提的,没有真实性的客观存在不能作证据。比如捏造事实,误认的事实,其本身也是一种客观存在,但它不是证据,因为它缺乏真实性。但将捏造事实这行为作为证明伪证罪的证据,则是例外,是另一种意义上来说的不存在的客观存在。
二是证据必须是与案件事实相联系的事实。与案件没有联系,即使具有客观性,也不是证据。因为只有与案件事实之间有某种联系,才能与案件的发生和过程产生某种关系,因此才可以证明案件的某一情况,与案件没有联系的事实,不具有证明作用,不可能成为案件中的证据。但证据和案件之间的联系形式却是多种多样的,有直接的、间接的、必然的、偶然的。那种认为只有必然联系才是证据的观点是片面的,我们必须认识证据事实联系的广泛性。有时这种联系不易发现,发现这种联系是确认证据证明力的关键,也是审查证据中的一个重要方法。正确地把握和理解证据的关联性十分重要,它是证据客观性在证明案件中的具体反映和表现形式,认识了证据和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就认识了证据的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