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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与完善我国反腐败法律制度论纲

  

  (一)完善刑法规范,充分发挥刑法作为保障法的作用


  

  (1)增设国家工作人员拒不申报财产罪。对拒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家庭财产的申报人,除继续采用组织、行政处分方法外,还应当引入刑罚机制,在刑法中增设“国家工作人员拒不申报财产罪”,用刑罚强制方法惩治拒不申报财产的行为。这样,既确保家庭财产申报制度的有效施行,也能够与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相协调。其实,就两罪的关系看,拒不申报财产是巨额财产来源于不明结果的原因,如果建立健全财产申报制度,就不存在或者极少存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情况。因此,从源与流的关系看,财产申报是“源”,而财产来源不明是“流”。刑法对源与流两个方面都予以规定,有助于严密刑事法网。


  

  (2)扩大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从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来看,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还仅限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走私犯罪,而没有将贪污贿赂犯罪等纳入其中,这使得追究协助贪污贿赂犯罪人及资金外逃者洗钱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因此,尽快完善这方面的立法,扩大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已成为必然趋势。我们欣喜地看到,2005年12月24日首次提请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已将贪污贿赂犯罪、金融犯罪纳入到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该修正案如获通过,不仅对打击腐败犯罪,及时制止犯罪资金外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于我国利用国际条约从国外追回犯罪所得赃款,减少追赃工作中的诸多障碍性因素,也将起到积极作用。


  

  (3)取消对经济犯罪的死刑量刑。死刑不引渡是国际上普遍认可的一项引渡原则。由于我国刑法规定贪污罪、受贿罪等经济犯罪可以判处死刑,因此,我们对外逃贪官的引渡就面临着两难选择:或为了成功引渡而放弃死刑判决,或坚持死刑判决而承受引渡请求被拒绝的结果。然而,如果我们采用前一种方式,必然带来同罪殊罚的结果,造成执法不平衡和事实上的不公正,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刺激犯罪人外逃动机的形成;如果我们采用后一种方式,就无法进行国际刑事司法合作。这两种结果显然都是我们不希望的。笔者认为,从根本上解决两难问题的最好方法是取消对经济犯罪的死刑。事实上,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虽然严重破坏国家的经济发展,损害国家的声誉,但财产利益始终无法与生命置于同一层次。应该说,取消经济犯罪死刑,既有利于贯彻《公约》精神,与国际惯例接轨,也有利于引渡贪官等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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