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赋予并保障纳税人知情权是建立法治政府以及依法治税的必然要求。法治政府要求政府权力的运行公开化、透明化,摒除传统政府权力行使的秘密性与内部性的习惯观念,揭开神秘行政的面纱,“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最大程度地满足公民的知情权,保证公民的知情权得到真正的实现。也只有在公民的知情权得到保障的情况下,公民才能形成一股强有力的外部监控力量,有效地监督、规范以及制约政府的行为,促使政府依法行政。[13]作为行政权之重要组成部分的征税权,在现代社会有一种天然的膨胀的趋势。如果不赋予纳税人以知情权,那么就无法有效防止税款的随意征收及税款使用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行为,更谈不上实现对征税权的有效监督。相反,赋予并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则可以实现对征税权的有效监督,最终实现法治政府以及依法治税的目标。
3.赋予并保障纳税人知情权是实现包括纳税人在内的所有公民参与国家事务与社会事务的基本前提。近、现代民主国家普遍依据人民主权原则来构筑国家政治制度,并设计出各种民主制度以保障公民有效地参与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与决策。民主参与的前提是知情,公民如果对任何事物都一无所知或知之甚少,那么再完美的民主制度也不过是水月雾花,根本无法有效地实现民主。因此,在现代民主社会中,作为主权者的公民,只有在充分、确切地了解和知悉国家运行状况及社会事务的前提条件下,才能有的放矢,确有实效地参与国家事务与社会事务的管理,从而实现人民既能通过代议制度等间接民主形式参政,又能通过直接过问国务与社会事务兑现直接民主,调动人们平等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实现人民当家作主。[14]
4.赋予并保障纳税人知情权有利于调动纳税人主动纳税的积极性。在我国,纳税人主动纳税的意识之所以尚未形成,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与纳税人知情权的缺失不无关系。换言之,一个纳税人在缴纳税款后却对税款如何被使用、使用是否合法不知情,那么就不可能期望纳税人能够主动、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相反,如果让纳税人了解税收是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对价,是为自己纳税,那么无疑会调动纳税人主动纳税的积极性。
三、我国纳税人知情权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一)纳税人知情权方面存在的问题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这是我国第一次以税收专门立法的形式就纳税人知情权所作的规定。与此同时,《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受行政处罚前的被告知权、对税务机关所作决定的事实查阅权以及《行政诉讼法》的查阅庭审材料权,也同样适用于纳税人。
应当指出的是,我国相关法律虽就纳税人知情权作了一些规定,但既不全面也不具体,尤其是对如何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缺乏规定。概括起来,我国在纳税人知情权保障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