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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研究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的必要性

  

  首先,就历史而言,随着国家的产生和不断壮大,中央和地方关系问题就必然地被提上了国家领导层的议事日程。就我国来说,从先秦的分封制,到秦代的郡县制,到汉唐宋的府州制,再到元明清的行省制,最后至今,中央与地方关系制度的调整与发展几乎成了中国发展史的主轴之一。与此同时,历朝历代的统治者都试图从传统和经验中汲取有益的养分,以构建最适合当时历史条件和国情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制度。而我国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史,也就在这反复不断的调整和变革中发展至今。


  

  其次,就调整手段来说,在我国,调整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政策手段在法律手段的辅助下获得了充分的发展并趋于完备。一方面,政策调整方式业已渗透到中央与地方关系调整的方方面面,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如改革开放以来,凭借一些列政策在政治、经济各领域对于中央与地方关系进行的多角度、全方位的调整,无疑不是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加以推进。立法、行政、财政、人事、司法、政策等关系到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各专门领域都大量充斥着或主要充斥着作为调整手段而存在的政策、文件、内部规定等。另一方面,虽然政策手段在中央与地方关系调整中发挥了主要作用,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手段的完全缺失。相反,我国制定中央与地方关系法的历史至少可以追溯到秦代。然而长期以来,由于有关立法的抽象性、原则性、不周延性等问题,使得法律虽然初步车各位中央与地方关系制度的构架,但大量或绝大多数的具体事项是通过政策性手段进行操作和实现的。因此,虽然角色扮演上比政策手段更为重要,但从实效上来说,法律手段仍只处于辅助性地位。


  

  最后,就调整的效率来说,政策手段的边际效益逐渐萎缩,其固有弊端日益成为阻碍中央与地方关系进一步发展的主要障碍;而随着立法的不断完善,法律手段的传统缺陷正在不断愈合,并在中央与地方关系实务中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由于本质上取决于领导者的意志且随意性较大,近年来,政策手段越来越多地面临变幻不定、彼此冲突导致的效率消解、缺乏足够权威导致的实现不佳、中央与地方政策脱节等自身难以克服的问题,其边际效益由缓慢递增转化为下降的趋势已经日益凸显。与此相反,随着各方面立法的不断完善和法治理念的逐渐树立,法律作为调整中央与地方关系的传统手段也逐渐克服了传统的抽象性、原则性、不周延性等缺陷,并开始以基本制度构架为基础,向具体制度的实施环节缓慢渗透,最终开始取代政策手段逐步成为调整中央与地方关系的主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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