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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离岸金融税收征管法制

  

  四、中国离岸金融税收征管法制的构建


  

  在进一步改革金融体制,构建全面离岸金融业务的真正的国际金融中心的过程中,作为离岸金融市场所在国,中国应当从税收征管原则、国际避税、税收管辖权冲突等方面来构建离岸金融税收征管法制。


  

  首先,在税收征管原则上,我国应当在离岸金融市场上实行中等程度的税收优惠。


  

  前已述及,实行优惠税制,是全球各离岸金融市场在税收征管方面奉行的一项普遍原则,但各离岸金融中心在税收优惠程度上还是有差异的。税收优惠程度最高的主要是虚拟业务型离岸金融市场,税收优惠程度中等的主要是内外业务混合型离岸金融市场以及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内外业务分离型离岸金融市场,税收优惠程度较低的主要是一些发达国家的内外业务分离型离岸金融市场;而实行更为优惠的税制,乃是新世纪离岸金融市场发展的一个趋势。根据以上的论述,美国和日本建立离岸金融市场的目的,很大程度上不是为了利用外资,而是吸引本币回流,所以两国提供的税收优惠都不大;而虚拟业务型的离岸市场为了吸引业务几乎完全豁免了直接税,这都不适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在建立离岸金融市场的过程中既要充分筹资引资,更要积极发展业务;既要学习先进金融经验,更要加强本国金融市场的竞争力。这就意味着,我国离岸金融市场建设的成功与否,主要靠的是综合环境(优越的经济资源、良好的回报预期、健全的法律制度、发达的基础设施、便捷的通讯技术以及稳定的社会秩序等)而不是税收减免,尽管税收优惠不能没有,但也不能全部依赖它。改革开放初期,我国一度依靠为外资提供优惠的、甚至是“超国民待遇”的税收待遇来吸引外商的投资,但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提升以及经济增长模式的转变,这种吸引外资的方式正在逐步为更为进步的方式所取代。2007年,我国通过了《企业所得税法》,废除了内外资企业不平等的税收待遇,拉平了两者的税收征管标准,这正是我国引资方式根本转型的标志。因此,就目前的趋势而言,在建立离岸金融市场的时候,我们主要打的不会是“税收牌”,而是“综合环境牌”。


  

  基于上述原因,我国应该在离岸金融市场上实行中等程度的税收优惠,开征印花税、所得税,豁免其他直接税。离岸市场上的税收标准,应该遵循这样的原则,一要保证离岸业务的税率低于国内同类在岸业务的税率,二要保证离岸市场的税赋基本上不高于周边国家和地区离岸金融市场的税赋水平。在制定出统一的离岸金融市场的税收法规之前,我国对离岸业务的所得可以仍按10%征收,免收营业税,免征印花税,对离岸帐户持有人免征利息预扣税。而在离岸金融市场建立过程中,我国在税收征管方面应降低税率,对银行从事离岸业务免征利息预提税和银团贷款所得税;应减征或免征贷款利息及海外收入预提税、营业税;对因从事离岸业务而使用的各种凭证应免征印花税。为此,我国需要对税法中的有关规定作进一步修改或者特别规定,较好的办法是专门就离岸金融税收征管作出规定,并使其作为一般税法的特别法起作用。


  

  其次,对于离岸金融市场上的避税问题,我国也应采取适中的容忍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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