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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元与多元:对我国行刑规范设置模式的再思考

  

  其一,《监狱法实施条例》。立足于《监狱法》,该《条例》着力解决如下问题:一 是监狱人民警察的定性问题。鉴于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是行政机关,所以应明 确监狱人民警察是我国警种之一,是国家公务员。二是监狱分类警戒问题。将省级监狱 分为警戒程度不同的三类,即高度警戒监狱、中度警戒监狱和低度警戒监狱,并由此配 以不同的设施、警力、处遇等。三是逃犯追捕问题。应明确在监狱的“联防区域”内( 一般为监狱周围15公里),监狱负责追捕。在此范围外由公安机关负责追捕,监狱密切 配合。四是监狱企业问题。鉴于监狱和监狱人民警察的性质,应明确监狱应与监狱企业 完全脱钩,即“监企分开”,由专司企业的市场主体负责监狱企业,通过签订劳动合同 的形式组织罪犯参加劳动。五是监狱经费保障问题。实行“监企分开”必然涉及如何保 障监狱经费问题。应重审“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的规定,可考虑经费由中 央财政直接划拨,再由中央监狱管理机关逐级下拨。六是罪犯分级奖惩问题。应明确记 分(百分)考核是罪犯分级处遇、奖惩及减刑、假释的根据。七是扩大对罪犯的奖励措施 。对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的,监狱可以根据情况准其配偶同居、亲属同餐、通电话以及 对家庭有变故的罪犯特许前往处理等。


  

  其二,《监狱人民警察组织条例》。立足于《监狱法》,该《条例》主要解决如下问 题:一是监狱人民警察的种类。监狱的人民警察同为监狱的管理人员,根据从事工作的 不同分成三类,即狱政管理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二是监狱人民警察的 录用。鉴于监狱人民警察工作的特殊性,应建立有别于一般国家公务员的任职条件、考 核、培训、奖励、惩戒、晋升、薪俸、辞退、退休等制度。三是监狱人民警察的待遇。 监狱人民警察除享受一般警察的待遇及等级划分外,还应享受特殊行业的特殊待遇。同 时,针对不同种类的监狱人民警察,在任职资格与薪水待遇上要有所区分。


  

  第二层次,笔者称为“在《监狱法》之外创立行刑法律”,即针对《监狱法》的若干 原则性、提示性条款,创立独立于《监狱法》且效力等同的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可考 虑包括如下两部行刑法律:


  

  其一,《出狱人社会保护法》。我国曾于1954年由政务院颁布《劳动改造罪犯刑满释 放及安置就业暂行处理办法》,《监狱法》也以四个条款内容规定了刑满释放人员的释 放与安置。前者的规定已无法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要求,后者的规定属原则性条款而 无法操作。而现实生活中重新犯罪率的上升在很大程度上与出狱人社会保护不当、安置 不妥有关。因此,制定该法意义重大。参照国外对出狱人保护的立法经验,特就该法做 如下设想:一是改变称呼,将我国使用几十年的“刑满释放人员”改为“出狱人”。二 是在司法行政机关设立类似于“法律援助中心”的“出狱人保护中心”,属事业编制。 在该“中心”内部配置专门从事出狱人保护工作的人员,其职责是在掌握当地出狱人具 体情况的基础上,研究出狱人保护对策,参与并指导帮教工作。三是由各地“中心”出 面,联合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监狱、企事业单位、共青团、妇联、工会以及街道 居委会、村委会等机构开展帮教活动。四是由各地“中心”出面,吸收社会各界热心帮 教的人士组成帮教小组,与当地的出狱人结对帮教。五是保护经费采取国家和社会共同 出资的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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