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搜查理由及其证明标准比较研究

  

  (四)日本搜查理由及其证明标准


  

  日本《宪法》第35条规定,任何人,其住所、文件及所有物不受搜查及没收之权利,除第33条规定的场所外。(注释8:日本《宪法》第33条规定,任何人,除作为现行犯而被逮捕的场合外,如无具有此项权限的司法官署所签发并指明犯罪理由的令状,不得逮捕。)日本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搜查采用认为“有必要”;对于其他人采用“足以认为有应予扣押的物品存在的情形”。(注释9:参见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02条。)


  

  日本的搜查由“法院许可”,并由其签发指明搜查的场所及没收物件的令状。根据日本的《犯罪搜查法》第137条和《刑事诉讼规则》第155条、第156条的规定,侦查机关在申请搜查令时除书面申请外,应附带证据资料。法官审查:(1)是否存在犯罪;(2)需要搜查的证据存在的可能性。由此可以推断出:日本的搜查理由一般为“可能性”;证明的标准采用“足以”,即存在的可能大于不存在的可能,低于“合理怀疑”。


  

  (五)其他西方国家搜查理由及证明标准的分析


  

  其他西方国家大多把搜查作为一项严重的“侵害行为”予以认识,将其提升到宪法的高度予以规定,并作为限制政府权力的一项重要内容。然而在职权主义相当浓厚的侦查程序中却未能得到完全的落实,与宪法的规定存有巨大的落差,国家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强势未减,宪法架构下的人权保障的力度显得相当微弱,具体情况分析如下:


  

  1.其他西方国家对于搜查理由的规定相当简单,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搜查,侦查人员享有完全的自主权,带有很强的任意性;对于被搜查人和搜查场所采用“足以”或“推测”等搜查理由,实践中常因追诉的倾向性而使搜查的标准被掏空,由“推测”变成“臆想”,搜查的理由徒具形式外壳,不具有实际意义。


  

  2.虽然其他西方国家大都采用“法官令状”,但其令状属于“授权”,没有体现司法控制,未能为司法令状的许可设立一定门槛,即确定搜查的理由和证明标准。但随着各国法治的发展,近年来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触及到这个问题。如德国法规定的搜查,对嫌疑人采用“怀疑”,对其他人实行“可能成立的理由”;2001年的俄罗斯《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搜查的理由为“相当的根据”。但在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有关搜查理由和证明标准方面虽有所改进,与英美国家的规定相比仍存在不足。


  

  3.其他西方国家对于搜查的规定没有给被搜查人提供救济的途径,因搜查理由和证明标准规定的相当原则,实践中致使被搜查人无法判断某一项搜查是否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即使某项搜查明显不合法,因缺乏评断机关,被搜查人也无法行使提出异议权利。这些与大陆法系国家缺失相对完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很大的关系。大陆法系国家对于非法搜查立法上是宽松的,司法上是宽容的,在某些方面造成了对搜查理由和证明标准的轻视,甚至在立法上的缺失。


  

  三、我国港澳台地区与内地的搜查理由及其证明标准


  

  (一)香港地区搜查理由及其证明标准


  

  香港地区的搜查分为对人的搜查和进入房屋的搜查。对此,各自又分为普通法上的搜查和成文法上的搜查。普通法上的搜查主要指对某人逮捕后的搜查。其搜查理由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他身边有任何用来伤害自己或他人,或用来逃跑的武器,或者有任何证明他之所以被逮捕的罪行的证据材料。”成文法上的搜查主要指警察行使截停权和询问权之后对被截停人或询问人的搜查。“除非给出搜查的原因,或者被搜查者同意,或者当时的情况给出原因不必要或不切实际,否则搜查是不合法的。”[14]对上述搜查的分类进行分析,前者属于附带搜查,搜查理由被屏蔽在逮捕的理由之中,由于逮捕的合法而搜查无须法官授权,搜查的理由依附于逮捕,理由的研究意义不大;而后一种属于一般搜查,这种搜查应当符合“截停和搜查”的实质条件和程序性规定,并实行法官搜查手令制度。


  

  对于进入房屋的搜查,《警察一般规则》指出:“如果警察没有被合法授权,或者没有得到房屋所有者或居住者同意的话,则该警察不能进入任何房屋进行搜查。”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搜查应当“有合理根据”。警察在没有手令的情况下,“必须有理由相信”有合理的理由。法官“只有在有合理的根据和构成犯罪的证据时,才能搜查并扣留物品。”[15]香港地区对特定人的告发引起拘捕令、特定犯罪案件申请的搜查,采用了“有理由相信”的实质条件:一是对告发人、被害人等通过宣示而有理由相信(这种相信仅为自由心证,与搜查法定条件存有差异);二是根据香港《偷盗罪条例》,裁判司根据宣誓告诉,“有适当理由”相信任何人持有、保管或在屋内存有犯本条例规定公诉罪或简易程序治罪罪行的财产的,可签发手令。这体现了搜查实体要件,证明标准由裁判司自由判断。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