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试论两岸民商事裁判的认可与执行

  

  以上四个司法解释是祖国大陆认可与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商事裁判的法律依据。自《认可判决的规定》颁布以来,各地法院陆续受理了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民商事裁判和仲裁裁决的案件。如《认可判决的规定》生效后不足半月,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法院即裁定认可台湾南投地方法院作出的一份民事裁定,这是大陆法院首次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裁定的法律效力。此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陆续受理了相关当事人的申请,裁定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裁判的效力。2004年7月23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又裁定认可了台湾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它是祖国大陆首例认可台湾地区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4]上述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民商事裁判与仲裁裁决的司法实践,为各地人民法院受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范例。随着两岸交流的不断深入,今后这类案件的数量将会日益增加,会有更多的台湾地区民商事裁判在祖国大陆人民法院得到认可与执行。


  

  二、台湾地区对大陆地区民商事裁判的认可与执行:规范与实务


  

  台湾地区认可与执行大陆地区民商事裁判的主要依据是1992年7月31日颁布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以下简称“两岸关系条例”)第74条。该条规定,“在大陆地区作成之民事确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断,不违背台湾地区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得申请法院裁定认可。前项经法院裁定认可之裁判或判断,以给付为内容者得为执行名义”。由于该条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台湾“司法院”对认可大陆判决的准则作出如下解释:(1)依台湾地区有关规定,大陆法院之裁判违反专属管辖者,因与公益有关,不予认可;(2)认可大陆法院之判决仅审查其判决内容有无违背台湾地区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3)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原系不确定之法律概念,是否违背该规定应就个别具体案件来探究,并应注意下列事项:依台湾“宪法”保障人民基本权利之原则;应注意保障台湾人民福祉之原则;大陆法院之判决违反台湾地区强制禁止之规定者,得视个别具体情形认定是否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5]


  

  值得注意的是,大陆地区的民事调解书是否包括在可予认可和执行的确定裁判范围内,对此,在台湾存在不同的观点。1983年台湾“司法院”曾发布行政函释指出民事调解书不包括在内,持否定说。而有台湾学者则采折中说,认为对大陆的调解书不能一概而论,对于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因不具有确定判决的效力,而不能裁定认可和执行,但如果是诉讼中的调解,即法院调解,因具有确定判决的效力,应裁定认可。该学者并认为,前述行政释函就其性质而言,乃系司法行政上之见解,并非司法院大法官之统一见解,在实务上仅供参考,于具体事件裁判时,并无法律上之拘束力。[6]台湾地区法院的裁判中则出现了上述两种不同说法。[7]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