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法的国内立法研究
张智辉
【摘要】在国内
刑法中确认和体现国际刑法规范是缔约国应尽的国际义务,也是有效打击国际犯罪的需要。国际
刑法公约中有关国际犯罪的实体法规定、程序和证据规则的规定、刑事合作的规定、预防性措施的规定等,应当成为国内立法体现国际刑法规范的主要内容。在中国,国内立法确认和体现国际
刑法公约的主要途径有制定单行刑事法律、修改补充现有法律条款、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等。
【关键词】国际
刑法;国内
刑法;国际犯罪
【全文】
近年来,国际社会通过了一系列旨在惩治国际犯罪的国际刑法公约。这些国际刑法公约对于维护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利益,保障国际公共秩序的安宁,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在目前的国际环境下,这些国际刑法公约的适用,主要还是通过各国国内刑事司法系统在本国主权所及范围内追诉国际犯罪的活动即国内刑事司法活动来实现的。通过各国国内刑事司法系统来适用国际刑法,首先就必须使国际刑法规范在形式上变成国内刑法的一部分,即在国内刑法中确认和体现国际刑法的基本内容。从这个意义上说,国际刑法规范在国内刑法中的确认,是国际刑法国内适用的首要前提。因此,研究国际刑法公约中规定的国际犯罪如何在国内刑事立法中得以体现和确认,对于国际刑法的适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国际刑法的国内立法及其必要性
在专门规定禁止和惩治国际犯罪的国际公约中,几乎都毫无例外地规定着缔约各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对国际犯罪的制裁的义务。例如,《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第5条、第2条分别规定:“每一缔约国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来确立该国对第一条所称任何罪行的管辖权”;“每一缔约国应按照第一条所称罪行严重性处以适当的惩罚”。《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第2条和第3条中规定:“每一缔约国应将下列罪行定为其国内法上的罪行”;“每一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以确立其在下列情况下对第2条第一款所列举的罪行的管辖权”。《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第3条规定:“各缔约国应采取可能必要的措施将下列故意行为确定为其国内法中的刑事犯罪”。《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和《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也都表明:各缔约国承允对本公约规定的罪行给予严厉的惩罚,并明确规定“各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对公约规定的犯罪实行管辖。这些公约中规定的“必要措施”,显然包含着立法措施即通过国内立法把公约中规定的国际犯罪确认为国内刑法中的犯罪并对之规定相应的刑罚。按照这些公约的规定,在国内刑法中确认和体现国际刑法规范,使之取得与国内相关法律规范同等的法律效力,并保障国际刑法的国内适用,既是各个主权国家的权利,也是有关国际公约的缔约国根据公约规定应当承担的国际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