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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法的国内立法研究

  

  从另一方面看,国内刑法的本质和任务也要求它确认和体现国际刑法规范。各国的国内刑法,是本国的统治阶级禁止和惩罚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犯罪的意志表现,其基本任务都是维护统治阶级在政治、经济上的统治地位,保护和维持国家存在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以及整个社会的安宁和秩序。刑法的这种基本属性促使每个国家都适时地把严重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从而需要动用刑罚予以禁止的行为宣布为犯罪,予以刑事制裁。国际刑法中规定的犯罪,都是严重危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行为,同时也是危害本国国家和人民利益、危害本国存在和发展的基本条件的行为。如果说缔结和参加有关国际公约是各个主权国家制裁有关犯罪的意志的对外表现,那么,在国内刑法中明确规定禁止和制裁这类犯罪,确认和体现国际刑法规范,就应当是各个主权国家的同一意志的对内表现,是保护和维持本国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一致要求。


  

  二、国际刑法的国内立法及其主要内容


  

  为了保证国际刑法公约在缔约国的贯彻执行,国内立法应该全面反映国际刑法公约所规定的内容。从国际刑法公约的具体内容看,国际刑法的国内立法内容主要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关国际犯罪的实体法规定


  

  在国际刑法公约中普遍包含着有关国际犯罪的实体法规定。例如,《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第1条规定:“1.任何人如劫持或扣押并以杀死、伤害或继续扣押另一个人(以下称‘人质’)为威胁,以强迫第三方,即某个国家、某个国际政府间组织、某个自然人或法人或某一群人,作或不作某种行为,作为释放人质的明示或暗示条件,即为犯本公约意义范围内的劫持人质罪行。2.任何人(a)图谋劫持人质,或(b)与实行或图谋劫持人质者同谋而参与其事,也同样犯有本公约意义下的罪行。”第2条规定:“第一缔约国应按照第一条所称罪行的严重性处以适当的惩罚。”又如,《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5条“参加有组织犯罪集团行为的刑事定罪”规定:


  

  “1.各缔约国均应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将下列故意行为规定为刑事犯罪:(a)下列任何一种或两种有别于未遂或既遂的犯罪的行为:(一)为直接或间接获得金钱或其他物质利益而与一人或多人约定实施严重犯罪,如果本国法律要求,还须有其中一名参与者为促进上述约定的实施的行为或涉及有组织犯罪集团;(二)明知有组织犯罪集团的目标和一般犯罪活动或其实施有关犯罪的意图而积极参与下述活动的行为:a.有组织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b.明知其本人的参与将有助于实现上述犯罪目标的该有组织犯罪集团的其他活动;(b)组织、指挥、协助、教唆、便利或参谋实施涉及有组织犯罪集团的严重犯罪。2.本条第1款所指的明知、故意、目标、目的或约定可以从客观实际情况推定。3.其本国法律要求根据本条第1款(a)项㈠目确立的犯罪须涉及有组织犯罪集团方可成立的缔约国,应确保其本国法律涵盖所有涉及有组织犯罪集团的严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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