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巴布韦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津巴布韦最高法院、高等法院,以及其他从属于高等法院的任何法院适用的法律应该是从1891年6月10日好望角殖民地开始生效的法律。所谓1891年后在南非好望角殖民地生效的法律,主要是罗马—荷兰法和当地人的习惯法。1902年英布战争以后,英国法被移植到南非,逐步形成混合法特征的法律。津巴布韦当时是英国殖民地,称为“南罗得西亚”,适用英国在南非推行的法律。这些法律在津巴布韦独立以来得到继承和发展,成为津巴布韦的法律。独立以来,津巴布韦的法律就包括源于英国与荷兰的一般法和源于津巴布韦本土的习惯法。
津巴布韦宪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更明确规定津巴布韦“法律”是指:(1)宪法或者国会颁布的法律;(2)其他成文法;(3)在津巴布韦生效的不成文法,包括习惯法。另外,该条也对“地方法院”作出了明确解释,规定地方法院为“适用非洲习惯法而根据成文法设立的法院”[1]。
从上述规定中可见,津巴布韦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习惯法是该国法律的正式法律渊源,并规定设立适用习惯法的专门法院,从而使习惯法得到具有最高权威的宪法的认可。其他非洲国家也有类似规定。在白人种族主义统治时期,南非只把习惯法视为黑人的专用法律,没有得到宪法的认可。但1994年的南非共和国新宪法认可了习惯法,规定南非的各级法院可以适用习惯法。[2]
习惯法出现成文化趋势
习惯法一般是口头法,非洲的法律长期是通过口耳相传方式,将习惯法予以保留和发展。非洲国家独立后编撰、整理了习惯法,且以文字形式记录下来。独立后的非洲国家曾在坦桑尼亚首都达累斯萨拉姆举行了关于习惯法的专门会议,探讨非洲习惯法的改革与发展,其中一条重要途径是将非洲习惯法进行编撰整理,使其成文化。[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