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目的与限度
如前所述,在民事执行法律关系之外,由于检察机关的介入,而形成了非常独特的执行检察监督法律关系。关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目的,杨荣新教授归纳为三点:支持、纠错和共进。其中,支持是检察监督的首要任务。作为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应积极支持被监督单位的工作。被监督单位在某项工作上出现了问题、犯了错误,进行监督的检察机关首先应了解情况,支持被监督单位作好此项工作。这样既帮助被监督单位完成了任务,又有利于双方的沟通与合作。如果只将检察机关的监督界定为纠错,会给人一种居高临下的感觉,不利于监督与被监督间的和谐与沟通,从而妨碍检察监督的顺利进行。因此,重新认识检察监督的目的是十分必要的。[15]
我完全赞同杨荣新教授将支持法院执行作为检察监督首要目标的观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不能简单理解为我令你行的单向制约和纠错,而是监督之中有支持和合作,在当前语境中支持和合作对于执行监督的内涵更加重要。如前所述,执行权威匮乏、执行正当性受质疑目前正困扰着法院执行工作,在被执行人以主动还债为耻、以逃避执行为荣,以配合执行为耻,以暴力抗法为荣的心理作用下,民事“执行难”现象愈演愈烈。可想而知,具有执行力的生效法律文书如不能获得执行,不仅直接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落空,使当事人之间扭曲的法律关系进一步扭曲、变形,而且极大地损害了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使法院经由公正的审判程序作出的确定裁判变成了一纸具文(在民间被贬为“法律白条”)。“执行难”发展到极致,就演变为“暴力抗法”、暴力抗拒执行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现象。因此,“执行难”问题不解决,轻而言之,必将损及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也会使十多年来的民事审判成果付诸东流;重而言之,则将危害整个社会的良性运转,破坏社会经济秩序,摧毁社会信用制度,给来之不易的改革开放事业蒙上一层阴影,在加入WTO的背景下,更容易损害中国在国际社会的形象。在这种形势下,检察机关监督工作的重点,不是助长恶意逃债之风的蔓延,也不是削弱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而是支持和帮助法院搞好执行工作,排除外界对法院执行工作的干扰和阻挠,纯化市场经济秩序和信用机制,与法院一道共同构筑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共同体。应当说,在民事执行领域,检法两家荣辱与共,二者具有共同的理想、共同的目标、共同的追求;检法关系只有放在这样的高度来认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才有出路,才能制定出符合中国国情,真正能够化解“执行难”,同时有别于外国民事执行理论的、具有创新精神的中国民事强制执行法。
目前,开展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试点的一些地方,人民检察院支持法院依法执行的做法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16]有些法院主动邀请检察机关介入“难办”案件的执行程序,希望检察机关向执行当事人、其他参与人做一些解释说服工作,缓解被执行人或相关参与人的抵触情绪,对试图抗拒执行的当事人形成威慑效应,从而预防和抑制可能的暴力抗法行为的发生,保障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实践证明,本着有利于执行、友好于执行、友善于执行宗旨的支持法院执行的检察监督,可以为检法两家营造合作而非对抗的氛围,通常受到被监督者的执行法院的欢迎,容易成为人民检察院实施执行检察监督的突破口。建议最高检察院以此为契机,广泛总结试点经验后,向全国推广,并力争与最高法院专门就检察机关支持法院执行工作达成共识。这样,以点带面,从支持执行发展到有限纠错,最终可以彻底打开执行检察监督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