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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本位主义的刑事诉讼模式(上)

  

  二、嫌疑人的如实回答义务


  

  按照通常的说法,现行《刑事诉讼法》第93条所作的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等于确立了嫌疑人的“如实回答义务”。因为按照这一规定,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嫌疑人既应回答问题,也要“如实”回答问题,而没有保持沉默或者做“虚假陈述”的权利。很多人都根据这一规定推论出中国刑事诉讼中没有确立嫌疑人的沉默权,并认为这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法律表现。每当分析至此,大多数研究者都会主张确立沉默权制度,废除这一剥夺嫌疑人供述自愿性的“如实回答义务”。


  

  迄今为止,笔者尚未发现立法决策人士对于嫌疑人的“如实回答”条款所作的权威解释。不过,根据一些曾参与过1979年刑事诉讼立法的学者的分析,我们可以对这一条款的立法意图有大致的了解。按照一位资深学者的看法,


  

  如实回答的规定不仅适用于侦查阶段,“在起诉、审判阶段,被告人对检察、审判人员的讯问,也应如实回答。如实回答的具体要求是:有罪的被告人应如实供认罪行,提供自己能提供的证据;无罪的被告人则应如实陈述无罪事实,提供自己能提供的证据或线索。对有罪者,要求他如实供认罪行,既有利于司法机关及时、准确地查明案情,正确处理案件,也使罪犯本人能获得从宽处理,并在认罪的基础上加速改造。对无罪者,要求他如实陈述无罪的事实,有利于司法机关迅速查明案情,查获真正的犯罪分子,也可使他从刑事追讯中尽早解脱。因此,这一规定既有利于与犯罪作斗争,又有利于保护被告人(无论他有罪或无罪)的合法权益,亦有利于刑事诉讼直接目的的实现。被告人有如实陈述的义务,不等于被告人负有举证责任……被告人不能证明自己无罪,并不能据此得出他有罪的结论……”[4]


  

  上述这段文字为我们考察“如实回答义务”的立法原意提供了非常重要的依据。我们可以看到,嫌疑人的如实回答义务与中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一脉相承的。按照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要在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刑法的基础上,完成“惩罚犯罪”和“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的双重使命。嫌疑人只有“如实陈述”,才能使那些“真正的犯罪人”被绳之以法,同时追求国家的宽大处理,而那些“事实上无罪”的被告人也可以洗清罪嫌,尽早解脱。“如实陈述”既有利于国家惩罚犯罪,也有助于无罪的被告人免受刑事追究,因此符合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立法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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