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一情况下,嫌疑人既不作有罪供述,也没有作无罪的辩解,而是始终保持沉默,拒绝回答侦查人员的任何提问。在司法实践中,这种保持沉默的情况一般被视为“对抗侦查”或“负隅顽抗”的标志,也当然被视为“认罪态度不好”甚至“拒不认罪”的表现。而后一种情况则要复杂一些。嫌疑人面对犯罪证据,拒不认罪并做出无罪辩解的,固然可以被认定“无理狡辩”,但在实践中发生的几率并不太高。刑事侦查中最常见的“抗拒”情况还是嫌疑人在做出有罪供述之后,又否定了原来的供述,而改做与原来供述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陈述,甚至出现反复翻供的情况。当然,这种翻供既可能发生在侦查阶段,也可能在审查起诉和法庭审判过程中出现。
那么,“抗拒从严”又体现在哪些方面呢?换言之,那些没有履行“如实回答义务”的嫌疑人,究竟会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呢?
通常情况下,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没有如实陈述,或者在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推翻原来的有罪供述的,公诉人在法庭上一般会指出被告人“认罪态度不好”、“无理狡辩”或者“拒不坦白自己的罪行”,并要求法院在量刑时做出从重处罚。这显然涉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问题,法院会将被告人曾经“没有如实回答”这一点作为从重量刑的酌定情节。对于这一问题,笔者将在后面专门讨论。不过,我们这里至少要指出一点:嫌疑人拒不“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确实会承受不利的后果,或者受到一定的惩罚。既然嫌疑人一旦被认为没有“如实回答”,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就会促使法院进行严厉惩处,那么,“如实回答”显然就具有法律义务的属性。
不仅如此,即便在侦查阶段,嫌疑人拒不“如实回答提问”的,也会招致一些不利的后果。首先,嫌疑人始终保持沉默或者反复翻供的,侦查人员完全可以“案件侦查困难”为由,反复延长未决羁押期限,从而使嫌疑人受到长时间的羁押,其人身自由受到任意的持续剥夺。因为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要侦查机关认为案件侦查出现困难的,就可以申请上一级检察机关或者省级检察机关批准延长逮捕羁押期限,这种延长至少可以达到5个月。当然,侦查机关还可以嫌疑人被发现犯有新的罪行或者嫌疑人身份、住址不明为由,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从而达到延长羁押期限的目的。[5]
其次,“如实回答义务”的设定,使得嫌疑人失去了供述的自主性和自愿性,而被迫提供足以自证其罪的言辞证据。由于不存在一个可以检验嫌疑人是否“如实回答”的客观标准,侦查人员往往会按照自己对案情的了解来充当认定嫌疑人是否“如实陈述”的裁判者,因此,嫌疑人只要做出与侦查人员所掌握的信息和线索相吻合的供述,就会被认为“如实回答”了提问。否则,侦查人员就会武断地认定其拒绝“如实回答”。
如此看来,所谓的“如实陈述”,在实践中经常变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甚至演变为“顺着侦查人员的思路供述犯罪事实”。事实上侦查人员成为确定嫌疑人有无如实陈述的裁判者,嫌疑人的沉默和无罪辩解都被视为不履行“如实回答义务”的标志。在“如实回答义务”的作用下,嫌疑人的沉默和无罪辩解都会被视为拒不如实陈述的“抗拒”行为,不具有政治上和道义上的正当性,其诉讼主体地位完全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