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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原则的实施及其对我国的借鉴

  

  法国的环境保护协会首先是私法法人。法国行政法中将法人区分为公法法人和私法法人。公法法人是由公共权力创立的,他们总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建立,其加入是强制性的。公法法人主要分为两类,一为地方行政机构,它集中了生活在国土特定区域的人,对当地居民的总体利益负责,包括国家、大区、省、市镇;二为负责普遍利益的专门机构,这些机构负责满足某个特定需求,它们是专门为一个明确的目标服务的公共机构(如医院,大学,商会,法国电力公司等等),这些公共机构从属于国家(国家级机构),或从属于省(省级机构),或从属于市镇(市镇级机构)。私法法人是由私人发起创立的,它们的目标多样,团体归属自由(公司、协会)[4]。法国的环境保护协会在个人与公共权力之间建立了一个珍贵的驿站。法国著名的环境法教授MichelPrieur认为,“假如协会运动确实在自然保护和生活环境保护领域内发展壮大,从数量上看,它的重要性是很难评估的。据统计,在法国,已经有10~40000个社团或多或少直接关注到环境保护问题,3%的法国人加入到了一个环境保护协会,这些环境保护协会中1981年有818个成为授权性环境保护协会,1991年授权性环境保护协会增加到1434个,1999年增加到1833个(其中国家一级是116个,市镇一级719个,大区一级543个)[5]。那么,什么是授权性环境保护协会呢?法国的环境保护协会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一般的环境保护协会,二是授权性环境保护协会。根据1976年7月10日的自然保护法的授权程序和1976年12月31日的城市化改革法的规定,旨在选择一些协会享有参与环境政策的特别权力。根据法国环境法典法律部分L.141-1条和规章部分R.252-1到R.252-29条的规定,一个环境保护协会,如果想获得授权成为授权性环境保护协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第一,该协会已经在法国省政府注册至少3年以上;第二,在环境法典L.140-1条的规定内,该协会注册的法定活动范围在环境保护及其相关领域(如自然保护、生活环境的改善、水保护、大气保护、土地保护、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城市化、反对污染和妨害或总的环境保护等)。第三,已经开展了相关的活动,为环境保护做出了实际的贡献;第四,一直以来经营、运作合法;最后,拥有足够的组织保障,如协会的会员人数、会费、有规律的协会活动等。这种授权性环境保护协会的角色是不同于一般的环境保护协会的。授权性环境保护协会能够基于普遍利益有权利对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决策提出反对意见,并参与政府共同决策。此外,授权性环境保护协会可以对政府决策提起公益诉讼,这是一般的环境保护协会所不能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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