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反对论
持反对论的学者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不宜赋予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的上诉权。其主要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
1.会打破控辩双方相对平衡的诉讼结构
由于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被追诉的天然不利地位,其面对的是国家专门机关。因此,要维护诉讼中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地位和实现对被告人的公正审判,必须对被告人从诉讼权利上给予更的保护。而赋予被告人以上诉权并确立“上诉不加刑”原则就是出于平衡诉讼结构中控辩双方的目的。持反对论的学者认为,一旦赋予被害人以上诉权,再加上公诉机关的强大力量,弱小的被告人势必面临两面受敌的危险境地,势必破坏现行的这种有限平衡的诉讼结构,导致刑事诉讼的倒退{6}。
2.会严重冲击“上诉不加刑”原则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一方提出的上诉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诉讼原则,它是大多数国家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确立了此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对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它可以使被告人毫无顾虑地行使上诉权。持反对论的学者认为,如果赋予被害人以上诉权,被告人将处于被加重刑罚的危险,从而使“上诉不加刑”原则无法得到遵行{7}。因为如果被害人享有上诉权,被害人上诉的情形将会大量增加,而且即使被害人没有上诉的意愿,但在被告人上诉的情形下,被害人为防止二审法院降低对被告人的量刑,往往也会上诉,因而被告人一方单独上诉的情形将大为减少。而“上诉不加刑”原则只有在被告人一方单独上诉的情形才能适用。所以,被害人享有上诉权后,“上诉不加刑”原则必然会受到重大冲击。
3.会导致二审诉讼法律关系的混乱
如果赋予被害人以独立的上诉权,那么必然会和检察机关的抗诉权发生冲突。因为在检察机关抗诉和被害上上诉并存的情况下,如果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和被害人的上诉意见不一致,甚至出现相反的情形时怎么办?而且,在检察机关不抗诉的情况下,被害人也可以独立提起上诉引发二审程序的启动。这样被害人将变成追究犯罪的独立主体,使原来的公诉案件在形式上转变为自诉案件,检察机关在二审阶段的职能是什么,是中立的进行法律监督还是支持被害人的上诉意见等都会产生问题,从而引起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改变和审判程序的混乱{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