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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与法律思维

  

  考察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确定法律关系涉及的人的范围。例如,股权转让纠纷中,当事人是否只是转让与受让双方,是否包括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公司处于何种法律地位?等等。这对能否达到诉讼目的非常重要。因为应当而实际没有作为法律关系主体时,可能导致诉讼程序的违法,使审判无效;也可能因为没有被列为主体的当事人不受判决的拘束,使诉讼达不到诉讼目的。


  

  最后,需要考察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是债务人的给付行为。没有客体,民事权利和义务就无法确定。


  

  法律关系并不是恒定不变的,而是根据客观事件以及当事人的意志和行为发生法定的或意定的相应变动,如权利的取得、丧失,权利内容或效力的变更等。因此还需要对法律关系各要素的变动及其原因进行考察分析。


  

  (三)检索请求权或者可以提出的诉讼请求


  

  一般来说,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可能不是单纯的一种法律关系;就是在某一种法律关系之下,也往往存在与之关联的其他法律关系。由于基础法律关系不同,可能存在多种请求权。


  

  请求权检索的目的,在于根据民法上的请求权体系,全面搜寻当事人可以行使的各项请求权,避免请求权的遗漏,以利于对各项请求权进行深入分析、比较并最终选择和锁定需要提出的请求权。


  

  (四)考察法律规范


  

  在检索法律关系和请求权的基础上,考察各法律关系和各项请求权的法律规范,为查找请求权规范基础。民法体系十分庞杂,根据其形成或者产生渊源,大体包括宪法性和法律性规范,司法解释性、地方性与行政法规性规范,还包括规章性、政策性、习惯性等规范,而每一规范的内容往往又自成体系。在考察法律规范时,我们首先需要按照从上位法到下位法的顺序进行检索,然后根据对具体法律关系的性质判断来搜寻具体的法律规范,如合同关系主要搜寻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侵权关系主要搜寻侵权法的相关规定;按照意思自治原则,要注意区分任意性和强制性规范,如果是任意性规范,则合同约定优先适用,此时应以合同的约定作为规范基础;在当事人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某些法律规定可以自动补充,需要搜寻补充性的法律规范作为合同的默示条款。比如买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不明确,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将搜寻的法律规范与具体法律关系或者请求权进行连结,考察法律适用,即该具体法律规范是否适用于案件的处理。这一过程对律师来说,是首先有自己的理解和解释,然后说服法官支持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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