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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捕案件跟踪监督机制

  

  对于不捕的案件,在向侦查机关送达不捕决定书和《补充侦查提纲》的同时,建立登记跟踪制度。其载体是设计制作《不捕案件跟踪卡》,对案件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后,应逐一登记,在不捕案件跟踪情况登记表(卡)中详细列明案由、嫌疑人姓名、承办单位、承办人、不捕时间、不捕的主要理由和退捕案件需补充的主要证据等情况,对不捕案件的补充侦查或改变强制措施进行跟踪。跟踪卡由书记员制作,每案一卡,一式两份,案件承办人和科室内勤各持一份,由承办人督促案件补查,督促的时间、次数、补查的情况等均填写在卡上,并予以入卷。内勤每月底则将此类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汇总,制成不捕案件跟踪监督电子表,使人一目了然,侦查监督科每半年向检委会汇报一次并予以通报,使每位干警对此类案件的跟踪监督予以重视。


  

  与此同时,充分发挥现代科学技术在侦查监督工作中的作用,研究开发“不捕案件动态跟踪管理系统”,建立监督业务工作与信息化建设工作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即对于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案件,由办案人员将不捕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不捕原因、执行情况、监督情况等输入系统,不但方便查询,还可通过系统到期预警的方式,使用不同的颜色提醒监督责任人案件到期情况,提醒责任人负责及时对不捕后的情况进行监督。通过一案一卡制度的落实和督促,实行案件跟踪监督到人,并建立与办案人员责任制相配套的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强化办案人员的监督意识,防止出现案件办结而监督脱节的现象。


  

  (二)提高监督质量:防止指导缺位而案件流失


  

  一是以强化《补充侦查提纲》的指导性来提高监督质量。根据有关规定,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条件补充侦查的不捕案件,案件承办人需制作《补充侦查提纲》,列明需要查清的事实和收集的证据。《补充侦查提纲》的内容,对于案件不捕后提高侦查机关(部门)收集审查证据的效率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在实际中,需要把握的主要问题如下:首先,在内容上增强补充侦查提纲的针对性。提纲内容要细化,详细列明需补充侦查的项目,对侦查目的、方向以及证据的标准进行必要分析,并考虑到现行的侦查条件,使补充侦查工作有的放矢,为提高补充侦查工作提供良好基础,其次,在形式上增强不捕理由内容的说理性。在补充侦查提纲中,详细陈述检察机关不捕的理由,侦查机关不但可借此了解收集什么证据,还可明白为什么要如此收集证据,克服部分侦查人员存在的消极侦查心理。再次,在文字上增强补充侦查提纲的明确性。承办人要根据案件事实和现有证据情况,提出明确清楚的补充查证的事实,及证明该事实的证据意见,防止因文字上的歧义而引起侦查人员的误解。最后,在效力上增强补充侦查提纲的刚性。为克服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一放了之、消极侦查的现象,应会签文件,对于补充侦查后重新报捕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对未能补充到的提纲所列事项及原因,作出明确书面说明,随案卷一并移送检察机关。同时亦对补充侦查的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即“对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的案件,侦查机关(部门)一般应在2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并作出是否提请批准逮捕的决定。侦查机关决定不重新提请批准逮捕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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