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果关系并不是一种无边界的任意联系,而只是前件(precedent)对于后件(consequent)的发生引起的“恒常结合”(constant conjunction)关系。[44]逻辑上的可能并不必然是现实的可能,因为逻辑上可能的因果关系链是无限的:北京的一个蝴蝶扇动了一下翅膀,在周围形成了一个小的湍流,湍流不断放大,三个月后美国则刮了一场飓风;一个鞋匠在马掌上少钉了一个蹄钉,一个蹄钉的缺失则导致损失了一匹战马,一匹战马的损失,导致骑马的将军阵亡,将军阵亡导致一场战斗的失败,一场战斗的失败导致一个国家的灭亡;恺撒和安东尼喜欢上了克娄巴特拉的高鼻梁,那么克娄巴特拉的鼻子如果再矮一点,罗马帝国的历史和世界历史是不是就不再是今天的样子。[45]这些说法都被认为是“联系过度”。
如果不是孤立、静止地看待刑事司法实践,就会明白现实中的侦查人员是受到多种规则约束的,不但有“命案必破”的激励,而且更有《刑法》、《刑事诉讼法》的限制和来自外部、内部组织的制约,还有细密的错案责任追究、引咎辞职、国家赔偿、责任倒查和各种内部的考核考评机制进行约束。抛开所有现实的约束条件,只孤零零的择出一个“命案必破”来,那么所凸显的副作用就是遮掩不住的。按照这种无限制的因果关系确定方法,任何对于刑事案件侦查有激励作用的举动,哪怕是专为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所设计的制度,都会在逻辑上对刑讯逼供产生诱导作用。比如刑事诉讼法学界强烈主张遏制超期羁押。形成超期羁押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侦查阶段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以至于移送审查起诉没有达到证明标准,而无罪释放又有大量证据指向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过分强调反对超期羁押,比如提出“超期必纠”口号,也会诱导侦查人员刑讯逼供:使用威胁、引诱甚至强迫手段,逼取口供,以顺利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再有,学界一直强烈要求律师介入侦查阶段,而目前律师之所以会见当事人困难,对侦查机关来说,是因为侦查初期案件证据固定还不扎实,担心律师介入后,案件信息外露,从而导致毁灭、伪造、变造、隐藏证据。如果将律师介入作为“必办”,在提出申请的24小时以内安排会见,提出“会见必办”的口号,那么就会在逻辑上出现这种可能:会见规定是无法违反的,而案件的证据还不充分,为了尽快收集到易变的证据并进行固定,就有可能出现刑讯逼供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