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以上分析,笔者想展示,只是以正当程序理论为典范出发,才会断言“命案必破”与刑讯逼供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而任何一个断言在该典范不移转,不跃出其系统之外,是无法受到挑战的。笔者无意在此挑战其系统,因为系统是以始基为支点的。但是,从上节的描述,笔者想申明的只是这种因果链是极复杂的,任何一个制度都是置身于互相牵连制衡的制度丛中的,所以轻易否定一个制度可能是不慎重的。
五、余论
亚里士多德的一个看法是:“诗人和画家或其他形象的制作者,是个模仿者,在任何时候,他都必须从如下三者中选取模仿对象:(一)过去或当今的事,(二)传说或设想中的事,(三)应该是这样或那样的事。”[52]借用这种分类,法律社会学方法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提倡的大致相当于第一种“模仿对象”,而正当程序理论口号下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大致相当于后两种。第一种研究秉持的观点是,研究对象是要能够被经验被感知的事物,从而可以描述出来,也可以被他人所分享、所重复感知。其所坚持的基本心态是要细致地描述出刑事诉讼的现实局限条件,发现各种制度、规则在行动中未能够如设想的一样平滑运作的限制因素。
正当程序理论在气质上和前者截然不同,它始终坚持的是一种超越,是一种对更高的、永远在先的“物自体”的追求。正当程序理论作为高扬于刑事诉讼实践之上的一种现实批判观念,时刻和功能主义理论保持着一种“必要的张力”,从而不断克服既有的因袭、利益和守成,在一种和当下复杂的纠葛中,拉动了刑事诉讼的演化,从这一点来说,正当程序理论从来不应被低估。
只是,在当前,正当程序理论似乎已经成为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唯一正确的理论,几乎成为唯一的声音,并且它试图对中国刑事诉讼的各种事件、事态、行为进行统一的解释。表现在刑事诉讼法研究方法上,正当程序理论惯常持有的研究路径就是使用刑事诉讼的各种原则、定理来解释诉讼行为。但是,绝大多数情况,这种方法的解释力是较差的。实际上,刑事诉讼中的很多行为是由于司法组织的内部管理、控制和组织形态的不同“外化”出来的,只有通过对公安、检察院、法院的“结构—组织”才能获得大致不错的因果关系图谱。这是本文希望能够有所延伸的一点。
中国社会正在激荡的变迁,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和实践在同样历经艰难的变革和试错(trial and error)。而刑事诉讼法学一直是法学中较激进的学科,[53]而且这种激进还具有道德上的优越感,任何仅仅哪怕是学术上的异议甚至社会科学所要求的冷静和客观,都被斥为保守、反动。其实,激进也好,保守也罢,被粘贴上的标签并不是重要的,重要的是细致准确的对事态的认知,是对“生活世界”[54]中刑事诉讼实践的描述,然后才是意气之争。